南京市退休工人郭某患有糖尿病,因血糖波动住院时,医师推荐其使用徐州某药厂研制的一种治疗糖尿病的新药,声称该药对他应该有效果,参加该新药临床试验不仅用药免费,而且还可获赠礼品。郭某同意了,在受试前身体检查发现尿蛋白为(++)。郭某随后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成为该药品Ⅲ期临床试验受试者的一员,并获赠一只血糖测量仪。入组后郭某按要求停用原来服用的药品,每天按时打针试用新药。试用过程中,郭某的血糖不降反升,医师要求他加大用药量,达到早晚各40单位。完成13周的新药试验后,郭某不但血糖没有得到控制,而且被诊断为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
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对科学研究和人类的健康做出特殊的贡献,他们的权益、生命、安全与健康应置于其他所有利益之上,风险最小化、受益最大化是应优先考虑的伦理原则。
在本案例中,研究者对试验用的糖尿病新药盲目乐观,声称新药对患者“应该很有效”,并通过“免费用药”和“获赠礼品”来混淆参加临床试验的受益(免费提供研究干预,如免费的试验药物和试验设备等,不应被考虑为研究的“受益”)。该临床试验中没有向患者交待清楚参加试验有何风险,也没有在试验方案中设置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如排除存在高危因素的受试者,更没有对患者进行严密的监测,制定退出和中止研究的标准。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患者血糖不降反升,效果并不理想,医生还要求患者继续参与试验,并且加大用量。研究者一心为该试验能顺利进行的行为,明显误解了临床试验研究最终的目的是促进人类健康,但绝不能以伤害受试者个人权益为代价,给患者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在平衡研究各方利益时,应切记: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①
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第8条.
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的预期权益,贯彻风险最小化、受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