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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范2:贝尔蒙报告(Belmont Report)

1974年7月12日,美国国家研究法(Pub.L.93-348)生效,建立国家保护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受试者委员会。委员会职责之一是鉴定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及制订这类研究应该遵循的符合这些原则的准则。委员会经过4年的努力,于1978年4月18日出台了《贝尔蒙报告》。这份报告是有关研究伦理的经典文件。下面是报告的主要内容:

1.医疗与研究的分界

医疗与研究的区分是模糊的,部分是因为它们往往同时进行,部分是因为人们往往将离开标准的治疗称为“试验”,而“试验”与“研究”这两个术语均没有清楚界定。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是指旨在仅仅增进个别患者的健康,而且有成功的合理期望,其目的是对个别患者提供诊断、预防或治疗。而研究是旨在检验某种假说的活动,可能得出种种结论,从而促进发展可普遍化的知识。

2.基本伦理原则

尊重人(Respect for Persons):尊重人至少包括两个伦理要求,其一是对每个人应作为自主的行动者对待;其二是自主性降低的人理应得到保护。尊重人的原则要求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有三个要素:信息、理解和自愿。

有利(Beneficence):以合乎伦理的方式对待人是不仅尊重他们的决定,保护他们不受伤害,而且要努力保证他们的安康。有利行动有两条互补的规则:其一,不伤害;其二,使可能的受益最大化和使可能的伤害最小化。有利原则要求进行风险/受益的评估:对于研究者,它是考查所建议的研究是否设计合适;对于伦理审查委员会,它是判定受试者所受到的风险是否证明正当;而对于未来的受试者,它帮助他们确定是否参加这项研究。风险/受益的评估要求:评估风险和受益的性质和范围,系统评估风险和受益。对于研究是否能得到辩护的评估包含如下的考虑:粗暴地或不人道地对待受试者绝不能得到道德辩护;应该将风险降低到达到研究目的所必需的最低水平,甚至是否需要用人类受试者;当有严重损害的风险时,审查委员会应该格外坚持审查这种风险能否得到辩护;当脆弱人群参与研究时,应该证明他们的参与是合适的;有关的风险和受益都必须在知情同意过程中所用的文件和程序中全面地列出。

公正(Justice):人体研究的公正问题是,谁应该从研究中受益?谁应该担当研究的负担?当一个人理应从研究中受益却没有充分理由而被拒绝,或者当负担不正当地强加在一个人身上时,就发生了不公正。公正原则要求受试者的选择在程序和结果上都是公平的。在选择受试者方面有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两个层次。个人公正要求研究者公平对待受试者,不可将可能有益的研究提供给他们喜欢的患者,而将有风险的研究提供给他们不喜欢的患者。社会公正要求根据受试者本人的情况以及研究可能对他们的影响来区分哪些人应该,哪些人不应该参加该项研究。 fvk4ET9ICM3qij08c/cCiC/6oCXUian/wVxoDQwUs8SBBhcIkADeu8aJbEcqwB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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