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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精神症状与征象

症状(symptom)是人体功能或结构异常的主观反映,常由患者感受到,并说出来。征象(sign)则是人体功能或结构异常的客观表现,多由他人观察到,或通过检测发现。精神症状和征象是人脑功能异常的主观反映,如幻觉、妄想,或其客观表现,如木僵、作态。也有的精神病理现象,如强迫动作,既可以是症状为患者主观体验到,也可以是征象被他人观察发现。临床上精神症状和征象二者常不加区分,统称为精神症状(mental symptom or psychiatric symptom)。各种精神症状都是精神病理现象的临床表现。对于临床工作者而言,精神症状至少具有以下4个方面(SICE)的重要含义。

一、精神症状是精神不健康的信号(signal)

精神症状的出现常提示人脑心理功能或结构存在异常,而一些严重的精神症状的呈现则是精神疾病开始发生,或已经存在的信号。不能识别或忽视疾病发出的信号往往导致失去早期干预的机会,延误诊断和治疗,使精神病理过程继续恶化,或演变为慢性,导致不良后果。临床医师首诊时正确识别早期症状、评估其严重性和出现时间、初步预测其可能演变方向,并进行随访,对正确处理至关重要。过低估计早期症状的信号作用固然可延误诊断和治疗,但过高估计早期症状的严重性,可引起患者或其亲属过度焦虑或恐慌,甚至出现医源性疾病,不可不慎。

二、精神症状是精神病理信息(information)的载体

不同类型的症状携带着不同的精神病理信息,例如:急性或慢性、持续性或间歇性、进行性或正在消退的症状,分别反映各种不同的精神病理过程。有的症状可见于多种精神障碍和躯体疾病,如头昏、失眠、疲乏,不提示特异的精神病理过程,提供的信息有限;而有的症状则只见于很少的精神疾病,如评论性幻听,能提供特定的精神病理信息,对临床诊断很有帮助;有的症状毫无疑问提示脑功能的弥散性损害,如谵妄,可提供较确切的信息;而有的症状,如一些缺乏医学证据的躯体症状提供的信息则可能误导患者或其亲属,使他们认为可能存在某种躯体疾病而感到紧张不安,出现持久的焦虑,甚或使缺乏临床经验的医生误诊、误治;紧接使用氯胺酮、大麻之类兴奋性物质之后出现生动的视幻觉,或紧接威胁生命的重大事件之后出现的剧烈情感反应,不仅提供了特定的精神病理信息,还提示特定的病因学联系。正确解读精神症状所携带信息的临床意义,有助于临床医师正确识别和恰当处理精神障碍。

三、精神症状是精神障碍临床相(clinic picture)的组成要素(constitutional elements)

各种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都是由形形色色的精神症状组成的。不同的精神症状组合起来形成各具特色的精神障碍。有的精神障碍由单一精神症状构成,如持久存在的妄想构成的偏执障碍、单一症状的恐惧症、单一症状的强迫症;而临床上更为多见的是由多种精神症状组成的综合征(syndrome),和由一个或多个综合征构成的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临床医师熟识构成各种精神障碍的综合征,以及组成各种临床综合征的基本症状,要比专注于分散的个别精神症状对分析临床诊断更为重要。另一值得注意的是,人群中还有一些人,包括一些处于早期或缓解阶段的精神障碍患者,虽然存在少数精神症状,但是不形成特有的精神障碍形态或不符合某种临床诊断标准,其精神病理学涵义则需要结合病史仔细评估。

四、精神症状是临床诊断的证据(evidence)

各种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都把症状学标准列为其首要满足的条件,这是因为精神症状是确认精神障碍的存在,以及识别各种不同精神障碍的重要证据。虽然许多精神症状只是患者的主观体验,具有突发、多变、不易检测的特点,但精神症状具有如下客观特征:①其出现和消失不受患者主观意志控制;②其出现和内容与当时环境无必然关联;③患者对其症状的出现和内容缺乏实质性理解,甚或加以否认;④损害了患者的社会功能或造成自身伤害。通过诸多事实确定且真实存在的精神症状则足以成为临床诊断的客观证据。

精神症状的形态:精神症状具有多种表现形态,有的症状历时短暂、呈一过性,有的持续相当长时间、甚至终生;有的症状发作一次、终生不再出现,有的反复发作、难以控制;有的症状可逆,有的则难以消除;有的症状因受其他症状影响而被掩盖起来,有的症状则常与另外一些症状同时或相继出现,形成症状组合。凡此种种症状形态都具有一定精神病理学意义,在分析诊断时不可不察。 n+EmxygbZyDBWFvDabq+NZJ2nyuVDYeGNcv9z179DC8v45oA+o/W1R//kaFAo4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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