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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院公共卫生管理

一、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制度、流程和措施

为有效、迅速、规范地开展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医院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后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医院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流程和措施,下发至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流程与制度

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需及时与辖区CDC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以便能够及时、迅速、有序地做好核与辐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规范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发生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患者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肤损伤症状),应在2h内上报辖区CDC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需包括如下内容: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发生事故的详细地址、受辐射人员情况等,同时还要调查记录事故的原因、过程、核与辐射预计波及范围和程度等内容。公共卫生科收到相关报告人的电话报告信息后,还需根据所提供的单位、联系电话等资料,在接报后立即进行电话复核,确认相关情况属实。报告后,若需要对受辐射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测的,由公共卫生科协调、陪同完成。

三、医务人员健康状况监测与知识培训

发生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需要对受照剂量进行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员受照剂量的生物样本和物品,对可能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进行辐射剂量估算),进而判断此次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救治医护人员和其他需接触人员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要求医疗应急人员做好个体防护,尽量减少受辐射时间和剂量,确保工作人员安全。对参与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医、护、技人员进行密切监测,一旦出现类似症状马上脱离救治现场,并由公共卫生科跟踪后续治疗和康复。

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公共卫生管理的培训由公共卫生科负责,主要涉及核与辐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要求、流程和时限,医护人员对受辐射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记录力求真实,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协助进行现场受辐射人员的调查。 YOOn6cPXDLrjHZI+U4MVD2An4PqTYhZYvnf0Hd5EEdvZCii7DmfrsnZjGwjwki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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