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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医学工程科(处)招标采购制度

(1)根据各省卫健委关于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制度,完善医疗器械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凡医学工程科(处)购置的医疗器械必须经国家、省市或医院内部进行招标后方可采购。

(2)50万元以上医疗器械采购需由招标机构公开招标后方可采购,招标结果需报省卫健委备案。凡是经过国家、省、市招标过的医疗设备、一次性用品、高值及低值耗材,医院必须按其招标价格采购,不再另行招标。对于国家、省、市均没有招标过的50万元以下医疗设备,一次性用品、高值耗材、低值耗材、卫生材料、医用试剂、消毒用品,医院均采用院内招标的方式采购,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医院招标采购必须由医院主管院长、院办、纪检办、审计处、财务处、医务处、院内感染科、医学工程科(处)招标小组成员及临床科室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

(4)医院内招标流程须首先由临床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医学工程科(处)审核,医学工程科(处)报请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招标。

医学工程科(处)招标组成员有义务前期审核厂商资质,无异议后进行会议安排,报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1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耗材等的中标结果需与会的各位专家评委表决通过后,评委在中标目录上签字才能生效;10万~50万元医疗设备的招标由与会的各位专家评委采用实名制填写评标成员意见表,并根据评标意见产生评标结果。

(5)中标结果由医学工程科(处)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各参标厂商,并签订由医院法律顾问审核过的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实施采购。

(6)严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引进境外研制但境外尚未配置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 502MNA0kTAo1kTV/o8BoikwjropWIqQC3XHWVPMnm/SOdbx+WO8PE93i/zfDMa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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