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学界对城市设计的定义并不统一。许多研究者认为,城市设计的实践范畴集中于三维城市形态和公共空间,由此区别于主要关注二维土地功能的传统城市规划及主要聚焦于建筑单体私属空间的建筑学。但由于城市形态和公共空间的内涵和外延本身难以清晰界定,造成对城市设计实践的“认知模糊”,它被认为是“几个学科的模棱两可的混合体” [2] ,甚至被评价为“因缺乏知识核心而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 [3] 。然而,城市设计的这种特性却使它可以介入及整合各种尺度的空间实践活动,由此与城市发展具备多层面联系及促进的可能。基于此,一些研究者提出应该将城市设计视为“一种场所营造的过程”(a process of place-making) [4] ,或者是“一种实践性的、应用性的、具有创造性的社会活动” [5] ,认为它不需要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而宜作为“空间政治经济学”(spatial-political economy)这个包罗万象的大认知框架内的一个子集 [6] 。与这些观点相呼应,在城市治理领域,城市设计越来越多地被视为一种“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在北美一些城市(如纽约、旧金山、温哥华等)的规划管理中,城市设计的公共政策属性体现得十分鲜明,发展出开发控制(development control)、设计控制(design control)等城市设计法定化系统框架。而英国的城市复兴运动同样赋予城市设计公共政策的身份:官方的规划文件将城市设计定义为“是为人创造场所的艺术……是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7] 。由此,城市设计成为英国城市复兴在物质空间层面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工具,它“在解决城市环境以及建筑物与空间的组合设计问题的基础上,关注城市空间的形成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满足其社会、经济、文化、功能及政治上等非物质性的目标” [8] 。1999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报告《迈向城市复兴》(Towards an Urban Renaissance,1999),进一步明确主张“城市复兴需要由城市设计来主导(design-led)” [9] 。官方的《规划政策说明1》(Planning Policy Statement 1)进而提出:“高质量和人性化的设计……应该成为参与城市建设过程各方的共同目标” [10 ] 。尽管这些要求并不能消除一些批判者关于“物质化”的城市设计能否深刻理解城市生活的复杂性的质疑,但在英国的城市政策环境中,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好的城市设计是支持城市复兴的“基础要素”和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