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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示

实践中,当事人选择隐名出资的原因可能是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如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可能是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法律上虽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的隐名出资安排,但是这种股权代持的安排具有一定的风险。当事人在进行隐名出资时一定要谨慎考虑以下风险,作出理性选择。此外,公司要完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有关股东信息的记载。

(一)名义股东的风险及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隐名出资的风险体现在虽然其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代别人持有股权,自己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名称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一般认为名义股东就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在出资不实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向名义股东请求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不得以隐名出资约定为由拒绝履行。

考虑到以上风险,个人或公司不要随意为他人代持股权、担任名义股东,否则需要承担作为公司股东的相应义务。

(二)实际出资人的风险及防范

对实际出资人而言,隐名出资的风险体现在当他想要显名化成为公司的股东时,可能会得不到支持。实际出资人显名化需要一定的条件,也需要实际出资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实际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例如,实际出资人无法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无法请求查询公司账簿,也无法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当然也无权请求公司分红。

考虑到以上风险,投资者在今后进行投资时要避免成为隐名投资人。如果已经作出股权代持的安排,实际出资人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能够证明实际出资行为的转账记录,能够证明代持关系的代持合同,能够证明公司股东对代持行为明知且不持异议的相关协议及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证据。

(三)公司管理要完善股东记载

对公司而言,要加强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相关信息的更新,置备完善的股东名册,股权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股东信息,以免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况,减少争议的发生。在股东知晓隐名出资情况时,公司可以了解相关情况,依据合法程序将记载的股东变更为实际出资人,将风险化解在纠纷发生前。此外,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红时要认准股东,一般仍以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准。 huQ9WbFUOkuTBbncGU/15ssRI0b084AeXMjzH/rACwD0TVKNv6P/L+wxuUlZX/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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