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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政治正当性?

在回答“何为正当性”之前,首先需要追问“为什么需要正当性?”这个问题。

就像雅典人并不在乎米洛斯人反驳他们的正义观念,权力似乎也并不天然要求成为道德上对的。事实上,与权力存在内在关联的概念是服从(compliance)。所谓“服从”,按照当代社会学家罗德里克·马丁(Roderick Martin)的观点,就是指“由权力引起的态度和行为”,或者更具体地说,是“依照他人的命令(直接的或间接的)所做出的不考虑自己利益的行动”。 [2] 马丁认为,围绕着权力这个中心概念存在四个相关的术语,其中服从是权力关系的核心特征,而其他三个概念如强制(coercion)、权威(authority)和影响(influence)则是指权力的三种不同基础,也就是说,服从的产生既可能是因为强迫的结果,也可能是基于权威或者影响。

在现代社会科学理论中,从命令—服从的角度入手分析权力和政治现象一直是主流观点,其中尤以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影响最为深远。在韦伯看来,“人对于人的支配(herrschaft)” 乃是人类命定的存在方式,任何试图摆脱这一局面的理论构想都难逃乌托邦的指责。韦伯这样定义“支配”:“一群人会服从某些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 根据这个定义,“支配或者权威可能会基于非常不同的服从动机:由最单纯的习惯性服从,到最纯粹理性的利益计算”。韦伯认为,作为支配的基础,单靠习惯、个人利害、纯感情或理想等动机来结合仍不够坚实,除了以上这些基础,通常还需要另一个因素,那就是正当性的信念。正如彼得·拉斯曼(Peter Lassman)所说,韦伯把正当性的问题作为解释支配关系的中心议题,他认为这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即任何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任何形式的支配都需要证成自己以及寻找正当性。 [3] 而那种靠暴力威胁、监视或者谎言来维持社会稳定的政体不仅会消耗更多的资源,而且必定处于高度的不稳定状态。

正当性是一个应用范围很广的概念。在政治领域中,除却权力与服从,正当性以及不正当性(illegitimacy)还可以用来评价以下这些现象:(1)个体与国家和其他社会体系(组织或者社会)的关系,以及个体与民族和其他身份认同群体的关系;(2)社会运动,尤其是抗议运动;(3)社会变动以及新的规范、态度、实践和制度形式的发展与传播;(4)对异类的社会控制和社会定义;(5)对人权和既有规范的过分侵犯。 [4]

本书的主旨主要集中在政治权力上,具体地说将处理国家、政府以及法这三个对象。自霍布斯、洛克以降,国家的正当性与政府的正当性就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尤其是契约论传统所讨论的主题 ,而法的正当性虽然在现代政治社会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但直到20世纪中叶之后,特别是随着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以及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发表才成为政治哲学讨论的中心之一。在我看来,从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到法的正当性,论题的转变代表了政治哲学乃至政治社会的深刻转变,不过这些问题将留待后文再做处理。

当雅典人告诉米洛斯人,“强者可以做他们能够做的一切,而弱者只能忍受他们必须忍受的一切”,这其中的讯息再明白不过:无论弱者认可与否,都必须接受乃至忍受强者的意志,弱者的意志表达在这里没有任何位置。不过,虽然强迫或者影响可以达到使他人服从的目的,但是在暴力夺取政权或者完成占领之后,出于社会稳定以及统治效率等因素的考虑,统治者会尽力寻找道德理由去论证自己的统治并试图说服被统治者,让后者接受并相信统治秩序是非强制的乃至在道德上是有根据的,唯其如此,统治秩序才能名正言顺、长治久安。马丁指出,只有基于“权威”的服从才和“正当性”存在实质性的关系,因为只有权威才拥有“期望和要求服从”的“权利”(right)而非“权力”(power) [5] 。对此,卢梭说得更加明白,“即使最强者也不能总是强大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权力转化为权利以及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由此可见,在政治领域中,只要存在支配—服从关系就会有正当化的诉求。并且无论我们如何构想正当性的具体内容,正当性都是对支配关系所做的某种道德证成。这种道德证成并非可有可无,它可以通过使支配者拥有发布命令的权利、被支配者负有服从命令的义务,从而确保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性。换言之,“正当性”不只是标贴在支配—服从关系上面的一枚“道德勋章”,它有着直接的理论效果和现实效果:既让支配者拥有统治权利,又让被支配者负有政治义务 。不过,我们需要立即提请注意的是,对支配—服从关系所做的道德评价有多种方式,正当性只是其中之一,并且政治正当性也并不一定等同乃至垄断与“政治义务”和“支配权利”有关的所有论题。

以上是从正当性的效果出发回答“为什么需要正当性”。显然,在这个问题域中,正当性与其亲缘概念“政治义务”、“政治权威”、“权利”以及“证成性”之间组成的概念框架——这个概念框架的内部结构关系还需进一步澄清——可以很好地解释政治秩序稳定的现象。

几乎没有哪个政治哲学家会在这个意义上否定正当性概念的必要性,但是,依然有不少哲学家从另外一个角度质疑是否需要正当性。他们认为,正当性不过是其他一些更为简单有效的概念的衍生物,在描述政治现象时不仅没有提供新鲜的视角或信息,反而徒增许多不必要的混乱。比如,有些学者认为,正当性不过是从“服从”这个概念中衍生出来的副概念 [6]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正当性不过是“相信”或者“规范”的同义词,既然我们已经有了“相信”和“规范”,为什么还需要“正当性”这个概念? [7] 从这些观点出发,一个自然而然的结论似乎就是,正当性不过是一个冗余(redundant)的概念,我们完全可以用那些更加清晰有效的概念——如服从、相信和规范——来取代正当性。这是一个相当有力的质疑,在某种意义上,它必须要结合“何为正当性”才能得到最为清晰的解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会一直贯穿本书始末,而在此之前,我们可以给出一个相对直观并且简单的回答:因为正当性是一个日常语言中被普通人反复使用的词汇,虽然日常语言存在歧义性和模糊性,但是哲学家并没有权利取消某一个日常概念,哲学家的任务是通过爬梳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从而清理和呈现出一张较日常语言更为清晰的概念之网。因此,任何武断宣称要取消正当性概念的主张都是对哲学理论限度的僭越。

在正式进入学理探讨之前,我们需要对本书的几个关键概念的译名做一个澄清。Legitimacy在汉语学界里一般被翻译成“合法性”、“肯认性”或者“正当性”,本书不主张“合法性”这一翻译,理由是:(1)虽然legitimacy是拉丁语lex(法)的衍生语,原义为合法性,但由于在中世纪有自然法传统或者上帝意志作为依归,所以合法性这个概念仍旧保留有超越的道德维度,但如今这些超验的根据都已式微,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仍把legitimacy翻译、解释为“合法性”,就会沦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工具,为一些威权政治做辩护,从而丧失legitimacy原有的超越的道德维度;(2)由于在英文里另有legality,lawful等词表示“合法性”的意思,而legitimacy除了有“合法有效”的意思外,还有“正统的”“正确的”等多重含义,仅用合法性这个概念无法涵盖legitimacy的所有意义。

本书也不主张“肯认性”这个翻译,理由是它过多强调legitimacy的主观性,似乎只要获得被统治者的“肯认”就足以为政治权力奠定道德理据,这一翻译显然深受韦伯的影响,但却忽视了legitimacy的客观性与规范性,因此本书也不拟采纳。

综合比较上述三个翻译,本书认为将legitimacy译成正当性,将其动词形式legitimate译成“正当化”是比较妥当的。另外,justification在中文中一般译成“理据”“论证”“合理性”,其动词形式justify一般译成“证成”、“证立”或者“为……辩护”等不一而足。为统一译名,并兼顾justification与legitimacy在概念上的对应性,本书一般把justification译成“证成性”,以与“正当性”在中文词形上形成呼应。但为照顾行文,在某些脉络中酌情将其译为“证成”或者“有理据”,而其动词形式justify则一律译成“证成”。 LDa7SQk56ux6v2yfGc9ep05DdydCsYoEzszkFzDOT5KIGYyYJk6BYm+r7C6DCh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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