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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三省制下中央机构的公文运作

本书把三省制理解为隋炀帝时期建立的、经过唐太宗贞观时期加以完善、到高宗武则天统治时期开始出现新变化的中央政治体制。到开元十一年(723)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以后,三省制就为中书门下体制所取代。作为中央政治体制,三省制的含义很广,包括以皇帝为中心的国家最高权力的运作中三省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三省作为三个独立的机构如何在最高权力的层面上联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既有最高行政体制的问题,也有最高决策体制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决策和行政并不在权力机构及其运作中加以区分。把三省关系理解为中书、门下为决策机构,尚书省为行政机构,是不准确的。三省的分工不是按照决策、行政的平面分工,而是在分层决策和分层行政的政治体制中,处于不同的环节上发挥作用。

本章主要从行政体制的角度来考察三省之间的关系。同魏晋南北朝时期相比,隋和唐前期的行政体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而这些新特点是建立在新的公文运作机制基础上的。所以本章仅仅从中央行政及相关公文运作的角度,考察三省关系和结构,作为对前人研究三省制的总结和补充,也是对本书所提出的“中书门下体制”的铺垫。本书以公文形态与制度变迁为研究视角,对于分析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和运作机制来说,三省制下的公文运作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环节,故对于这个问题还是进行了一些归纳,并在一些具体论证上有所推进。本书的论证与以往的诸多研究相比,在研究视角和叙述方式上都有一些不同之处,尤其是本书强调国家政务的运行机制,在叙述方式上试图复原当时具体的政务运作程式,并试图解释三省之间在政务运行中如此分工的原因和理据。至于三省制的一些基本问题和相关研究的学术历程,本书在绪论中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介绍,读者自可参看。

从行政体制看三省制的基本特征,是中书、门下两省分别具备起草诏令和审驳尚书奏事的基本职权,且两省在建制上沟通内廷和外朝,两省内部不同官员之间有了职权上的明确划分,中书舍人起草诏令、给事中审驳奏抄成为专职。其中,门下省枢纽地位的确立是关键,体现在公文运作上就是奏抄成为奏事文书的主体,与此相关的行政立法更加完备。奏抄所要处理的政务是在律令格式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和裁决的,不需要皇帝敕裁或各种会议会而决之,而由门下省依据已有规定进行审驳,最后报皇帝御画“闻”。如果是在律令格式制定之后新出现的政务,按照现有规定无法处理,就需要另外的申报和裁决机制。在唐前期,集中体现在中书舍人的参议表章,其发展趋势是中书省在政务裁决中地位的提升。以门下省为中心的奏抄的运作和律令格式规定范围内的政务裁决,与以中书省为中心的表状的运作及需要皇帝敕裁的政务审批,构成了唐前期公文运作和政务裁决的两个主要途径。

尚书省对上下行公文的受付,在政务运行的程序上,是中书、门下两省之下的一个环节。对于上行文书,尚书省是受百官百司之公文而付门下或中书。对于下行文书,尚书省则是受门下签署之制敕文书而付外施行。其间的一些基本问题,学者们都有所涉及,尤其是前引严耕望、王永兴、李锦绣、雷闻等人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但从具体的文书运行程式来说,在尚书省的环节上,两个方向上的文书运行都还有一些程式没有搞清楚。这是需要随着尚书行政体制的研究不断深入而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本书暂时无力解决。 oJ9Hq9mvJBDQEb6mDhA9pRe9yWMG/xH3YGPWthDkgGBQznepf1ENyuJ+SnuF26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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