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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奏案的形态与魏晋南北朝的政务申报和审批

根据以上《独断》的记载,我们可以对汉代的公文形态和制度变迁有虽然粗略但还是较为具体的了解。《独断》之后,只有到《唐六典》中才有较为完整的关于唐代开元时期公文制度的记载。而汉唐之间的公文书形态,则缺乏完整的史料和系统的研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料中,常见有“奏案”这种形态的文书。它是如何在政治体制的变迁中产生的?反映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政务申报和审批机制?进一步说,“奏案”产生和演进的过程,伴随着政治体制的何种变化?

首先从“奏”的变化说起。

在《独断》概括的群臣向君主陈事的四种上行文书中,“奏”的形态最不清楚。《文心雕龙·章表》说“降及七国,未变古式,言事于主,皆称上书。秦初定制,改书曰奏。汉定礼仪,则有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议。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请,议以执异” 。《文心雕龙·奏启》则说,“昔唐虞之臣,敷奏以言。秦汉之辅,上书称奏。陈政事,献典仪,上急变,劾愆谬,总谓之奏。奏者,进也。言敷于下,情进于上也” 。“奏”本为动词,为上书之意。“奏”是否在西汉初年就是一种文书的专用名词,或者说西汉初年是否建立起了章、奏、表、议四种文书各有专门应用场合的制度,目前还无法断定。按照祝总斌先生的研究,丞相、三公行使监督百官执行权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岁终“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这里的“奏”,所用即为上书奏请之意。但最晚至东汉初年,奏已用作名词,指一种文书形态。如明帝永平六年(63)四月甲子诏曰:“先帝诏书,禁人上事言圣,而间者章奏颇多浮词。自今若有过称虚誉,尚书皆宜抑而不省,示不为谄子蚩也” 。又,光武帝曾经问窦融“所上章奏,谁与参之?” 这里“章奏”结合,用为名词,逐渐取代“章表”而作为臣民奏事文书的泛称

在东汉,用于“陈政事,献典仪”的“奏”,或许是处理国家政务最常用的文书。所以在孝廉察举到京师后,往往要“试以章奏”,成绩优异者,任为尚书郎 。随着尚书机构逐渐完善和尚书官员向主管政务的行政职务发展,“奏”作为一种文书形态,与尚书的关系日趋密切。但“奏”一直作为动词和名词互用的概念,并非用以专指一种文书形态。“奏案”一词的出现当与此有关。

“奏案”一词,据现有资料,最早出现在《后汉书·何敞传》中。关于宗室刘畅被刺杀之事,何敞说太尉宋由:“惟明公运独见之明,昭然勿疑,敞不胜所见,请独奏案。” 这里的“奏案”是奏请查办之意。作为一种文书形态的“奏案”,最早出现在何时,尚无确证。《宋书·百官志下》:“晋初置(中书)舍人一人,通事一人。江左初,合舍人、通事谓之通事舍人,掌呈奏案章” 。而《晋书·职官志》则云:“江左合舍人、通事谓之通事舍人,掌呈奏案章” 。由于《晋书·职官志》可能取材于当时的法令,其用语具有某种法令性质,但也不排除唐人改写的可能性 。不过,南朝刘宋时已有尚书省奏事的专门文书“黄案”,见于《宋书·礼志二》所载“关事仪”,称“关事仪准于黄案” 。如果“黄案”是用黄纸书写的“奏案”,则当时已有“奏案”这样一种文书形态了 。祝总斌先生强调的是门下省平省尚书奏案的职权落实到仪注上,并推定其出现在“元嘉之治”中。

可以确知,“奏案”作为一种文书形态的最早例证,见于北魏和南朝梁。一是魏收在《魏书·高祖纪》中所说的“尚书奏案,多自寻省。百官大小,无不留心” ,以及在《魏书·穆崇传附穆亮传》中说“遂命(亮)读奏案,高祖亲自决之” 。另一个例子出自南朝梁武帝的诏书,天监六年(507)改革集书省官员选授的诏书中说:“可分门下二局,委散骑常侍尚书案奏,分曹入集书” 。从其他一些材料可知,最晚到南北朝时期,“奏案”一词作为一种文书形态,已经成为法令用语。而“奏案”作为一种常用的文书形态,一直行用到隋朝。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革官制,给事郎之职就是“省读奏案”

“奏案”的具体文书形态,仅可从《宋书·礼志二》所载“关事仪”推知一二,大体类似于唐代的奏抄,可参看祝总斌先生参照“关事仪”对高昌官府文书进行的详密考证 。另外《北史·卢同传》所载北魏明帝时尚书左丞卢同有关检核吏部勋簿的上表,也牵涉“奏案”的一些文书程式 。其时“朝政稍稀,人多窃冒军功”,担任尚书左丞的卢同在审阅吏部勋书时,发现了有严重假冒问题的三百余人,于是上表,略曰:

窃见吏部勋簿,多皆改换,乃校中兵奏案,并复乖舛。愚谓罪虽恩免,犹须刊定。请遣一都令史与令仆省事各一人,总集吏部、中兵二局勋簿,对句奏案。若名级相应者,即于黄素楷书大字,具件阶级数,令本曹尚书以朱印印之。明造两通,一关吏部,一留兵局,与奏案对掌。进则防揩洗之伪,退则无改易之理。

从前以来,勋书上省,唯列姓名,不载本属,致令窃滥之徒,轻为苟且。今请征职白身,具列本州郡县三长之所;其实官正职者,亦列官名曹别录历。皆仰本军印记其上,然后印缝,各上所司。统将、都督,并皆印记,然后列上行台。行台关太尉。太尉检练精实,乃始关刺。省重究括,然后奏申。奏出之日,黄素朱印,关付吏部。

北魏尚书省分为上、下省,令、仆、丞、郎处理政务在上省,诸曹处理政务在下省。卢同的上表说明,尚书诸曹申报政务的文书,需要经过令仆签署,并在上省存档。故卢同可以在上省校对中兵尚书的奏案,各局则留存勋簿。其所说军功的申报程序,为我们了解当时政务申报的一般规程,即奏案的运作程式,提供了实例。

这个申报程序,首先是该人所在之“本军”需在勋书上施以印记,印缝之后各上其所属之统将、都督,统将、都督印记之后上行台,行台关于太尉,太尉关刺于尚书省,尚书省进行审核后,经尚书众官签署,形成奏案,向皇帝申报。由于尚书省已经成为分工细密的庞大政务机构,举凡全国政务都要按照诸曹局的分工经其汇总上奏,尚书省成为名副其实的宰相机构。各级官府申报政务的文书还不能称为“奏案”,如此处申报军功的文书在到达尚书省之前只能称为“勋书”,只有经过尚书省官员签署后的奏事文书,才能称为“奏案”。所以,几乎所有的文献中都将其称为“尚书奏案”。

《隋书·百官志上》记南朝陈用官式:“吏部先为白牒,录数十人名,吏部尚书与参掌人共署奏。敕或可或不可。其不用者,更铨量奏请。若敕可,则付选,更色别,量贵贱,内外分之,随才补用。以黄纸录名,八座通署,奏可,即出付典名。而典以名帖鹤头板,整威仪,送往得官之家。” 似亦可说明“奏案”所指为经过尚书省长官和相关负责官员签署之后上奏皇帝的文书,吏部形成的文书只能称为“白牒”,是“牒”而不是“奏案”。

综上所述,奏案是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尚书省汇总各地各部门政务而向皇帝申报的文书。奏案的形成,经过了从具体主管部门向上逐级申报的程序,最后到尚书省签署形成为奏案。那么,奏案的审批程序如何呢?

《宋书·礼志二》所载“关事仪”有:“右关事仪准于黄案年月日右方,关门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书众官署” 。祝总斌先生据此认为尚书省所奏文书需送门下官吏审署,已成定式。从此尚书各种奏事,无一例外地全得经过门下省平省署位。此论甚确。

其具体程序是,尚书省官员署名之后,送交门下,由门下有关官吏在年月日右方下面空白官位处署名,再上关皇太子(按:黄案则上皇帝)批准。尚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门下省的审署是仅仅为程序上的署名,还是可以对尚书奏案进行驳正修改,如后来唐代门下省对奏抄的驳正违失?两晋南朝门下省的职权一般记作“平(省)尚书奏事”,北朝则作“参决尚书奏事” ,其作为皇帝秘书机构,在内廷帮助皇帝批决尚书奏案的色彩很重。门下省对奏案的处理权,当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由于迄今尚未见到有关“奏案”的原始实物史料,其具体形态仍然有待进一步论证。不过,“奏案”作为南北朝和隋朝普遍应用的一种奏事文书,其基本特性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上奏者身份为尚书省,是以尚书省机构名义向皇帝奏事的文书;(2)应用的场合包括国家的主要政务,亦即尚书省诸曹局所掌的政务范围;(3)皇帝对“奏案”的批复是画“可”;(4)在尚书奏案上奏君主的过程中需经门下省审署。

这种归纳,是就南北朝和隋朝“奏案”运作程式的基本特性而言。尽管需要论证的问题还很多,但其中一定包含着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仅仅是将“奏案”与汉代的“奏”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我们就已发现其间发生了足以反映政治体制变迁的重大变化:政务运作以官员个人为主体变为以官府机构为主体。汉代的“奏”是群臣上书于天子的文书中的一种,基本属于以个人名义上奏的文书,南北朝的“奏案”是尚书省呈奏于天子的政务申报文书,属于以官府名义上奏的文书。而“奏案”作为一种普遍应用的奏事文书,在其具体形态变化的背后,也一定有一个政治体制的演进过程。 /Znp1k+HWHyWME4oq4SsQqqlRFbF8LXVbMwSkHCjAwOJwyB/IgtrTV4W4q27Z5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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