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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诉即办的制度事实

制度事实的理论主要是由哲学家塞尔提出的,他认为,要理解什么是制度,就需要首先理解制度事实,制度创造制度事实,这是从构造性的角度来定义制度。他指出:“什么是一个制度?一个制度是任何被集体接受的规则系统(程序、实践),这套规则系统能够创造制度事实。这些规则的典型形式为:在C之下,X算作Y(X counts as Y in C),通过这些形式实现一个物体、人或事实状态X被赋予一种特别地位,即Y,这种新的地位使得一个物体或一个人能够实现仅凭其自身物理结构而不能够实现的功能,但是这本身要求功能赋予。因此,制度事实的创立过程也是集体赋予地位功能的过程。……这样,整个分析让我们理解关于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功能赋予(the assignment of function)、地位功能赋予(the assignment of status functions)、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与道义性权力(deontic powers)等之间的系统关系。” 诸如教授、校长、院长、区长等身份,都属于制度事实范畴,它是通过构成性规则来赋予自然人在自然状态下所不具有的功能。一旦通过制度创造制度性事实,教授、校长等身份就成为一个事实,而这一事实与物理事实的区别在于,它需要由主体间认同来确认。

为了促进问题解决,激励各级部门认真办理诉求,接诉即办通过建立考评制度,形成了对街道、区级和市直部门的排名。排名是一种优秀或者落后的功能赋予过程,通过排名形成了具有主观本体论属性的制度事实。排名靠前的事实,通常被赋予接诉即办表现优秀;排名靠后的事实,则被赋予接诉即办表现落后。简言之,通过考评制度生成排名的制度事实,又通过排名赋予绩效功能,而这些绩效功能则构成了进行奖励和惩罚的事实基础。因此,考评制度在接诉即办发挥成效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它是接诉即办好坏的衡量准则。一般而言,考评制度以民众的响应率、满意率、解决率等“三率”为基础,形成对各级政府、街道乡镇、市直部门、国有企业等的综合得分,在得分基础上进行排名。目前,接诉即办的绩效排名主要有两个评价周期,一个是月度评价,绩效排名在月度工作点评会中进行公布,当前重点对排名前三的区和排名最后的区进行公布,对于街道和乡镇则主要公布了排名前10、后10、环比进步前10、诉求量集中前10等四类排名;另一个是年度评价,在当年的12月份对全年的绩效排名进行公布,区政府排名重点公布对象与月度评价相同,对于街道和乡镇则公布了排名前30的政府,以及各个区排名前3的街道、乡镇。《年度报告》显示,各区综合成绩排名前三的是怀柔区、大兴区和东城区,办理量排名前三的是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

月度点评制度是对考评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它使得绩效排名具有道义基础,这也是一个对制度事实合法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绩效考评制度和月度点评制度是一种使排名事实得到认可的互补性制度安排,前者生成绩效排名事实并进行功能赋予,后者通过一种公布和点评制度,使得排名结果得到高层认可,并且向社会扩散。这种社会扩散又会对不同区、街道的建构形成压力,尤其是会给排名相对靠后的街道造成较大的声誉压力。与此同时,月度点评制度也是进一步确认绩效排名的结果过程,它试图让不同主体接受绩效排名事实,并以此事实为基础,进一步激励和鞭策不同治理主体做好接诉即办工作。 JziV3U+TsJjijfSPJiTPbAJQ5wLnmqe57ZzX5ZN0IV/LCgCOI4cYE72qm9zIzA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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