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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怎样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主要是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所以这些条件也提供了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性机会。

一、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体性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必备的实体性条件,包括积极条件、限制条件和消极条件。每一个条件都与每一位独立董事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当然,其中也蕴含着担任与自己契合度高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机会。

(一)积极条件

依据《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必备的积极条件主要包括:

第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主要是《公司法》第146条 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除法律规定外,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中。《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5条规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了不能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也不能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从积极条件看就是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才能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也强调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10条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以下简称《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指引》)第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看来沪深两所一致要求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此外,独立董事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和党规党纪的限制性规定,相关内容将在下文的“限制条件”中介绍。

第二,具有《指导意见》要求的独立性。《指导意见》第3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不仅如此,《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和《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指引》均对《指导意见》所规定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了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解释,如《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12条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独立性的要求是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的持续性要求,独立董事不仅在任职时要求具备独立性,而且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要一直保持独立性。如果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应按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例如《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17条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此外,独立董事在任职时的声明中一般会作出这样的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违反该规定或违背该项承诺的会受到纪律处分。例如,亚盛集团的独立董事李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由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提名,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与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李某某当选独立董事前,其配偶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农垦集团任职,但李某某未将此事项如实报告,其所填报的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声明与承诺均显示其配偶无工作单位。至2017年5月4日李某某辞去独立董事时,其配偶仍在农垦集团任职。2017年10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李某某担任亚盛集团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农垦集团和李某某本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第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首先要靠自身接受的高等教育来满足;其次,需要学习与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文件;最后,通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后续培训,持续更新上市公司治理、运作、再融资、信息披露的相关知识,为科学决策和勤勉尽责履职奠定知识基础。

第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管是基于监督者的角色定位还是基于咨询顾问的角色定位,都需要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运行模式、竞争环境和上市公司的运行规则等有丰富的经验。《指导意见》规定了最低五年的工作经验要求,而是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经验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把握。

第五,符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有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其独立董事有特别规定,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的公司章程就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具有8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被提名人曾在国际性金融组织或者跨国金融机构任职,熟悉境内外经济金融政策和实务,在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职业操守良好”。欲成为中国工商银行的独立董事,必须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这些条件。这也提醒打算担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除满足《指导意见》所规定的积极条件外,还要事前查阅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满足其条件才有可能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限制条件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除需要具备担任独立董事必备的积极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一些限制条件或者附加条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指导意见》和《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指引》规定的限制条件。

(1)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家数的限制。

《指导意见》第1条第2项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围绕最多兼任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14条规定:“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指引》第10条将上市公司进一步解释为“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因为《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有“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的要求,所以对于担任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没有公司家数的限制,但是对于上市公司的概念可能要作扩大解释,既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也包括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只是目前尚不包括新三板挂牌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北京证券交易所已于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有可能被纳入《指导意见》规定的5家上市公司的范围之内。不仅如此,兼任上市公司独立监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上市公司也应该被计算在5家上市公司的范围内,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独立董事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确保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最长任职时间的限制。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按照此规定,连续在一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年。超过6年的,独立董事聘任将不会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备案,此时,如果上市公司与该独立董事很有默契,而该独立董事认为他对该上市公司比较了解,也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况,又该如何操作呢?依据《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1年时间间隔限制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独立董事连续任职6年后间隔1年再聘任该独立董事即可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备案。

二是对特定群体对象兼任独立董事的限制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法》第44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59条第16项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107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法》确立了在职公务员不得对外兼职,必须兼职的,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以及退(离)休或者辞职的公务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两项原则。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013年,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一方面为避免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进行利益输送,为营造“亲”“清”的政商关系、改善营商环境奠定了制度基础,为市场专业人士兼任独立董事提供了机会。《意见》出台后的2014年第一季度就出现了“官员独董”的辞职潮。 此后在严格执行《意见》的过程中,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独立董事的路子就被堵死了 ,这给市场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腾出了空间和机会,也提高了独立董事整体的专业化水平。但是,另一方面,《意见》在执行中有扩大化的趋势。《意见》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党政领导干部,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参公管理的群众团体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但是,在实践中,《意见》有时被扩大化地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工作人员和具有一定层级但是没有行政级别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引进的市场化管理人员。他们既有经验和能力兼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也能在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过程中熟悉市场并提升企业治理与管理水平,如果将他们兼任独立董事定性为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违纪行为,要求其辞去兼任的独立董事并将辞职前的独立董事津贴退还原单位,这就侵害了这类人员兼任独立董事的正当利益。这种做法需要高度关注并深入研究,总结其中的利弊与得失。

(3)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008年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该文件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该文件仅限定学校一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外兼职,校内兼职的需要逐级批准和备案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限定的对象还是很有限的。然而,2013年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调整对象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高等学校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领导干部正在该意见调整范围之内。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规定,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均属于该意见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所以该意见扩大了高等学校不得在校内外兼职的领导干部的范围。

继2014年年初教育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清查摸底后,2015年11月3日,教育部办公厅又发布《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对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部属高校及其院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层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并清理规范。2015年12月1日,教育部对3所高校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涉及独立董事兼职的案件有两件:一件是时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刘某违规兼职取酬案。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刘某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取酬126.6万元。刘某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未向组织报告,兼职取酬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教育部党组与北京市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追缴其违规兼职所得。另一件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某某违规兼职取酬案。汤某某在担任国际商学院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其间取酬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汤某某虽然向学校报告了其兼任独立董事的事项,但是隐瞒了取酬问题。所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汤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党纪处分,并追缴其违规兼职所得。受这两个典型案例的影响,加上2015年12月4日,教育部人事司发布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在前期上报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的基础上,对该范围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进行逐一清理和规范,违规取酬要全部清退或上缴。随后就出现了“高校独董”辞职潮和高校院级领导辞官潮两种并行的现象。

(4)《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

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第17条第2款规定:“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项对证券分析师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维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平性。与这个规定目的相同的是《准则》第15条规定的“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执业回避或者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披露”。除防范证券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时进行利益输送以外,对证券分析师兼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性规定也是为了避免证券分析师借用兼任独立董事的身份和机会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

2012年5月23日,中国证监会通报原中信证券研究部质量总监、电力行业首席分析师、漳泽电力独立董事杨某某涉嫌内幕交易漳泽电力股票的案件。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经调查发现,2011年3月1日,漳泽电力公司致信山西省委、省政府,请求山西省政府帮助解决公司经营亏损问题。3月30日,山西省政府同意漳泽电力与同煤集团就煤电联营事宜会商,以解决漳泽电力火电煤炭成本过高的经营困难。4月中旬,漳泽电力主要负责人与杨某某就漳泽电力重组方式、路径等问题进行探讨,内容涉及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权划转、现金购买等重组方式方法以及如何与煤炭企业重组才能对上市公司更加有利等事项。6月2日,山西省政府确定由同煤集团与漳泽电力通过资产重组实现双方煤电联营。当月3日漳泽电力股票涨停,漳泽电力经请示大股东及协商同煤集团后申请停牌并于6月7日实施停牌。2011年10月28日,漳泽电力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并复牌交易。漳泽电力并购重组信息属内幕信息,杨某某作为漳泽电力的独立董事,参与了同煤集团与漳泽电力资产重组的论证过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011年4月15日,杨某某指使李某在上海某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4月19日和28日,杨某某借用李某账户买入漳泽电力股票共计268.25万股,买入金额约1500万元,在知悉中国证监会开始调查后,杨某某在漳泽电力股票复牌前夜,即2011年10月28日0时1分以跌停板价格倾仓申报卖出所有股票,当天开盘后4分钟内全部成交,亏损82.8万元,意图减轻法律制裁。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犯罪,中国证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杨某某上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其身为证券行业资深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完全知晓法律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本应自觉履行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却违反信赖责任,违背漳泽电力对其信托与信任,亵渎职责,铤而走险,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窃取上市公司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借用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意图规避监管,为己谋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该负责人强调,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杨某某作为资深从业人员,享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专业荣耀,本应有良好的职业前景,却未能抵制诱惑、恪守职业道德,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市场专业人士应引以为戒,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市场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 该负责人的这番讲话,对独立董事很有警示作用。

三是对特殊行业的限制条件。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有不同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特点,其监管机构也对其公司治理进行了特殊的要求。

(1)《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

2021年6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其第四章第二节“独立董事”中对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最低比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独立董事在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累计任职年限、一名自然人同时担任独立董事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家数限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和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第37条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构成了银行保险业独立董事的职业限制。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0月19日公布的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1条第2款第6项规定,“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第37条第4款又规定,“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这两个限制条件一方面避免了利益冲突,禁止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兼任其他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另一方面对同一人兼任独立董事的证券公司的家数作了2家的限制。

(三)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即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应该具有的条件。

(1)缺乏独立性。

《指导意见》第3条 和《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指引》、《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都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了规定,尤其是《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指引》和《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补充明确了以下几种由于缺乏独立性不能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有如上情形的人员。以上规定进一步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对象延伸至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及与其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附属企业。

(2)具有不良记录。

具有不良记录,主要是指《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指引》和《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规定的曾担任独立董事时履职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在这个问题上,《上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规定了以下几种不良记录情形: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指引》也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详细比较两个交易所的规定,可以发现二者尚有一定的差异,但在实践中会以两所执行同一规则的原则,援用“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而统一认定和适用。

(3)出现违纪违法、接受调查或者声誉危机的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有关机关调查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作为临时报告的法定内容,需要进行披露。这里的有关机关一般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业监管机关,并且这种调查或者采取措施达到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影响其正常履职的程度才需要临时公告。当然,如果出现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形象和价值的情形,也需要上市公司作澄清公告。虽然出现澄清公告的事由不是辞退独立董事的法定情形,但上市公司为维护其声誉,实践中一般会劝“涉事主角”的独立董事主动辞职。例如,2019年12月6日,上海某大学会计学院的一名学生在社交媒体上曝光该学院副教授QFS(以下简称“Q教授”)性骚扰,并称已经向校方举报。当天晚间,该校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对于网上出现的有关Q教授的师德师风问题,已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一旦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Q教授不仅是该校的副教授,也是数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些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应对该事件呢?如果主动介入该事件,并且以独立董事受到相关机构的调查为由进行公告并要求独立董事辞职,理由显得很不充分(因为当时的调查机构是Q教授的工作单位,尚没有明确的司法机关调查的证据),还容易产生其他矛盾和冲突。如果对该事件视而不见的话,则不仅该事件会导致12月9日(星期一)股市开盘时股价大跌,而且上市公司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该事件的进展与影响作出解释和说明,还要在Q教授不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为减少该事件对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而发起股东会罢免Q教授的流程,这样做不仅烦琐而且其中的调查核实与公告以及找到合法且正当的罢免理由均有不小的难度。面对这种考验,专业而有经验的董事会秘书一般都会绕开这些问题,主动去做当事人的工作,让其申请辞职,避免各种失当及负面影响。可能是在这种思路的主导下,12月8日晚间,两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发布公告称,Q教授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务,且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上市公司成功化解了危机,对Q教授独立董事职业的负面影响也因不用进一步公告而降到最低。这种案例也提醒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要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珍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声誉,遵纪守法,做合格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程序性条件

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要经历提名、声明与承诺、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股东大会当选这四个程序,每一个程序中都有与独立董事的履职和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文将对各程序逐一介绍与分析。

(一)提名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均有独立董事提名权,但是董事会与监事会均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在以股权集中和一股独大为主要特征的中国证券市场,独立董事的聘任机制往往是大股东提名并决定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并决定聘请的独立董事来监督制衡并防范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机制广受诟病,这种批评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建议的独立董事由监管机构推荐、独立董事事务所委派等方案不仅不具有操作性,而且也存在“刻舟求剑”式地观察与解决问题的问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靠独立性标准的建立、信息披露、职责履行与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机制来确保的,提名人这一个因素并不能完全决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实际上由大股东提名的现实状况下,独立董事候选人期望担任某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得取得大股东及其代理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认可和许可。在现实中的上市公司运作中,上市公司董事长会将治理结构完善的外联工作交给董事会秘书办理,所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般是物色和提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经办人。

虽然提名仅仅是担任独立董事的一个发起行为,但是提名人需要慎重考虑并深入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因对被提名人的履历不够了解进而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的,也会受到处罚。例如,在本章前文提到的李某某任亚盛集团独立董事案中,李某某在当选独立董事前,其配偶已在公司控股股东农垦集团任职,其本人不具备独立性,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但是,李某某未将上述事实如实报告,所填报的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声明与承诺均显示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李某某填报的上述相关文件与事实明显不符,存在虚假记载;其在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况下仍然长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且在任职期间未主动报告相关违规事实,也未对相关违规事实予以整改纠正,直至辞职。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指导意见》等规定及其所作出的承诺,给予其通报批评的处分。李某某担任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农垦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提名李某某担任独立董事时,未对其是否具备独立性进行审慎核实确认,未尽到对李某某任职资格进行必要审查的义务,对李某某长期违规担任独立董事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给予农垦集团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声明与承诺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即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自律规则又进一步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并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承诺如下内容:“在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不仅如此,独立董事候选人确定后,上市公司会向证券交易所另外提交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资料。独立董事当选后,上市公司还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声明与承诺,这些资料不仅要真实、准确和完整,而且要一体得到遵守。

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董事,其提名及声明与承诺,应当按照此规定进行,这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对公司制度创新与发展的一大贡献。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既是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自查证明,又是其对市场所作的遵守相关规则以及持续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承诺。所以,独立董事既不能隐瞒实情,也不能违反承诺,否则会受到自律监管规则的约束和自律监管机构给予的处分。例如,2015年10月22日,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张某作为天目药业的独立董事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张某同时担任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声明与承诺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是在前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张某未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资料。之后,张某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8年2月23日被提名担任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2017年8月9日被提名担任永清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但是在其通过景嘉微、永清环保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以及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均未如实披露曾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在当选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其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独立董事声明与承诺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此外,张某在被提名担任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在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民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单位和董事经历等多处存在与事实不符和遗漏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的相关规定,给予张某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三)证券交易所审核

证券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等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依据《指导意见》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指引》规定,证券交易所将独立董事的材料公示三日后再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和独立董事提供的材料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一方面是形式审核,不作实质性审查;另一方面是无异议审核,只要在五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没有提出异议,就意味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不过在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无异议审核的程序上,沪深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规定及实际做法也有差异: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做法是,自上市公司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获得备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接受备案材料和进行无异议审核前增加了一个公示的程序,就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接受社会监督,增加了透明度。

(四)股东大会当选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所以独立董事即使通过了提名和资格审查,也不能自然而然地成为公司独立董事。要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还需要通过股东会选举的程序。

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是逐个进行的,在审议聘任独立董事议案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在介绍完独立董事之后,还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该议案经参加股东会有表决权的半数股东通过后,该独立董事即可当选。

在一般情况下,独立董事当选后即可正常履职,但是个别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目前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对该行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董事履职有特殊要求。如果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关部门核准,独立董事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任职许可或者备案,并自取得任职许可或者备案之日起履行相应职务。 h8we47lnQe2Umz7PwrTv5SxWPurmxRA444w8vDnwiKqHvm/44Snh7O+wcvtMZu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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