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国民经济基本就是农业经济,农业不仅是国家的第一产业,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民政府也认识到农业建设对于抗战的重要作用,“吾国以农立国,农业生产实为一切生产之基础。在此非常时期,前方抗战所需,后方生产所资,均将取给于此。是以农民农事在经济上的地位较平时尤为重要。” “抗战期间,首宜谋农村经济之维持,更进而加以奖进,以谋其生产力之发展。” 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抗战建国纲领》指出“经济建设,以军事为中心,同时注意改善人民生活。本此目的,以实行计划经济,奖励海内外人民投资,扩大战时生产。以全力发展农村经济,奖励合作,调节粮食,并开垦荒地,疏通水利” 。《抗战建国纲领》规定了抗战时期经济建设的首要目标是满足战时军事需求,同时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为达到此目的,必须扩大农业生产,全力发展农村经济,促进西部各省农业的发展。
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非常时期经济方案》指出:“非常时期一切经济设施应以助长抗战力量求取最后胜利为目标,凡对于抗战有关之工作,悉当尽先举办,努力进行。目前之生产事业,应以供给前方作战之物资为其第一任务。战争之胜负,每以后方对于前方物资供给之能否充裕为断。在抗战时期,前方将士一切需要,固应充分接济,而后方民众日常生活所必需,亦应由国内设法供给。抗战以来,各处海口多被封锁,交通工具多被破坏,我国设施,当使人民日用所需,无须仰赖外人,庶生活得以自给,抗战可以持久。是后方生活必需品之求自给自足,亦为当前之要务。” 就是说,在抗战时期,首先要加紧进行的是与抗战有关的工作,西部各省农村要以军事需求为中心,加快生产前方作战需要的各种物资,同时要努力实现军民生活必需品的自给自足。为此,要禁止有害作物之种植,限制不急需作物之过分生产,以期有益作物数量之增加。劝导农民努力推广米麦杂粮种植,并就急需提倡植棉之省份加种棉花,使军民衣食,皆有所取给。特种农产品如桐油、茶叶、蚕丝等,因为是易货偿债的物资,亦应积极提倡,大量生产。
1938年6月,经济部提出战时农业建设的具体方针,“农业建设,以食粮衣料力求自给,出口农产品尽量增加为主旨。” 国民政府还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战争时期,政府有权规定土地的使用和耕种的种类。《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经济部对于农业生产者得因必要令其变更耕作物的种类。” 《战时土地政策实施纲领》规定:“土地之使用应受国家之限制,政府并得依国计民生之需要限定私有农地的耕作种类。” 就是说,在战争时期,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对私有土地和农民的支配权,政府可以根据战争的需要,规定私有农地种植什么农作物,种植多少。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西部各省生产建设与统制案:对于农业方面,“凡属人民生活必需品及对外贸易可以易取外汇或军事器械的外销物品,务须努力增加生产,以加强抗战建国力量。”
1940年6月,农林部成立,农林部部长陈济棠指出,抗战建国时期,政治上各种设施均应以抗战为主,尤应择其最紧要而迫切者去做。譬如目前我们的粮食问题,是一个和抗战最有关系的重要问题,非设法解决不可;其次,因为我们正对外作战,除粮食外,前后方的衣料也是异常要紧,因之棉花、羊毛、蚕丝的增产也是刻不容缓;再次,因为我们抗战借了许多外债,政府当然无现金偿债,除以本国矿产偿还一部分外,就靠农产品的增加以资偿付,故改进农产增加输出,今后必须竭力以赴之,求其实现。
总之,抗战时期,农业建设是以军事为中心,以满足军民衣食需求为首要目标,为此,必须围绕这个目标,努力增加粮食、棉花生产,增加桐油、茶叶、生丝、羊毛等农产品的生产,同时注重改善其品质。
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业区域发展情况是,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东南地区农业比较发达,西北、西南地区农业比较落后。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陷,也使华北和整个关内的农业受到了严重损害,僻远的西南、荒凉的西北成为中华民族的生命线。全国上下,开发西部的呼声日益高涨。1932年12月19日,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开发西北案”。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纷纷到西北考察,蒋介石、戴季陶、宋子文等亲自前往西北考察。戴季陶考察西北后,发起设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培养农林人才,发展西北农林事业。1934年4月,宋子文考察陕、甘、宁、青,与各界人士商谈西北水利、交通建设及农业、民生等问题。蒋介石也考虑将西北作为第二根据地,有迁都洛阳的想法。1934年秋,蒋介石视察陕、甘、宁三省,提出“西北各省建设事业,除救济农村另有整个步骤以外,其他自应以造林、水利、畜牧、开垦与交通为最重要” 。国防设计委员会组织西北调查团,对陕、甘、宁、青、绥五省农业进行了调查,提出发展农林畜牧业、开垦荒地,改进农业基础设施等具体规划和方案。
1938年10月,武汉、广州沦陷,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国民政府只能依靠西部支持抗战,出台了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指出:“惟抗战现已进入第二阶段,经济建设,尤其西部各省之生产建设,必更加速其发展,始能适应抗战之需要。” 1939年5月,国民政府在重庆召开全国生产会议,指出战前,国家的经济政策在东部,在战后的若干年,国家的经济重心将在西部。
1940年6月,农林部成立,在筹划农业建设时,根据各地土壤气候、物产分布,将全国划分为十个农业经济区:东北区(辽、吉、黑、热四省)、黄河平原区(察、冀、鲁、晋、豫五省)、蒙古区(蒙古)、黄土高原区(绥、宁、甘、陕、青)、新疆区(新疆一省)、长江下游区(苏、浙、皖三省)、两湖区(鄂、湘、赣三省)、东南沿海区(粤、桂、闽、台湾四省)、西南区(川、康、云、贵四省)、西藏高原区(西藏一省),各设大规模的农场、林场和牧场,对于农牧业进行试验改良。十大经济区中的东北区、黄河平原区、长江下游区、两湖区、东南沿海区全部或部分沦陷,国民政府只能依靠西南和西北发展农业,支持抗战。
为适应抗战需要,奠定战后农业建设的基础,1941年3月,第一次全国农林行政会议召开,研究农林建设计划,行政院长孔祥熙谈到今后生产工作的方针,不仅应注重中原,更须注意边疆, 把西部地区农业建设提到了比较重要的地位。农林部根据西部地区的农业环境和气候条件,提出了西部各省农业建设的发展重点:“对于湘、川的稻谷,陕、豫的麦棉,甘、宁、青的杂粮、羊毛,湘、川、鄂、桂、黔的桐油,川、康、甘、青的木材,西南各省的药材,西北各省的牲畜,均谋开发增产,外销物产,以西南桐油、西北羊毛、东南茶叶,四川蚕丝为增产中心。”
粮食问题关系抗战至巨,因此,农业建设的中心工作是促进粮食增产。1940年后,大后方各省粮食严重不足,奸商囤积居奇,粮价飞涨,国民政府迫切需要增加粮食生产。农林部制定粮食增产计划,确定以川、滇、黔、湘、鄂、闽、浙、赣、粤、桂、甘、陕、豫、皖、康15省为增产区域,并将这15个省划分成6个区,分别为川鄂区、湘粤赣桂区、滇黔区、闽浙区、豫陕甘区和西康区,每区由农林部派高级督导员一人,赶赴各省与省府洽商粮食增产事宜。 增产粮食除稻麦外,杂粮也算在内。增产的方法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补充农业劳动力,而且把各县增产成绩,列为县长考绩之主要分数, 促使西部各省、县地方政府官员更加重视农业生产,把粮食增产作为自己主要工作目标,努力加以推进。
农业建设的方针制定之后,具体应该怎样实施呢?
1938年6月,经济部制定的战时农业建设方针提出农业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有:一、改良农业技术:改良种子推广种植,推广肥料指导施肥,防除病虫害;二、健全农村金融:建树农村金融机构,办理农业生产贷款,筹设农产运销制度;三、改善农业组织;四、移殖难民开垦荒地,促进林业与畜牧业发展等。
国民政府和西部各省制定和实施的促进西部农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归结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耕地面积,尤其是粮食作物和棉花的种植面积。开垦荒地,利用隙地、冬夏闲田,推广冬耕,减少不急需的农作物的种植,扩大粮食、棉花等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调整西部农村的租佃关系,稳健推进平均地权,实行保护佃农、扶植自耕农的政策,使耕者有其田,促进西部农业的发展。
二是动员农村劳动力。努力维持农村秩序,安定农民生活,使农民能安心耕作;鼓励难民移垦,劝导农家妇孺参加农业生产;鼓励士兵、学生协助农作;要求党政军协助耕种和收获;动员无业游民、利用罪犯协助农作。改进农业生产组织,筹办国营农场、示范指导农民经营较大规模的农场,在西部各省举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合作事业。
三是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西部地区农民长期以来都是依靠自己的经验进行耕作,农业生产技术停滞不前,内迁到西部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林院校根据西部的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培育良种并加以推广,中央农业试验所和农业推广机构指导农民辨别土壤、推广良种与优良栽培方法、增施肥料、防治病虫害、改进农具,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
四是健全农村金融,解决农业生产急需的资金问题。四联总处、中国农民银行、农本局、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新式银行及金融机构,西部各省建立的合作社、合作金库,加大对西部农业的贷款,为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改良、农产品的储运等提供贷款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部农业的发展。
五是大力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西部地区尤其是西北各省农业严重依赖水利灌溉。国民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水利机构,金融机构加大了对西部各省的农田水利贷款,西部各省加紧兴办农田水利工程,各省民众也尽自己所能,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扩大灌溉面积,提高农作物产量,促进了西部农业的发展。
此外,还有发展畜牧业、推广造林、增加副产等 促进西部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941年,为满足军公粮的基本供应,国民政府实行了田赋征实政策。虽然该政策有不少的弊端,但在当时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对军公粮供应还是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易货偿债的农产品进行了外贸统制,易货偿债需求刺激了外销农产品的生产,外贸统制保障这些农产品的运销,对国家易货偿债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农民的利益则是较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