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在外力作用下有两种不同的破坏形式:一是在不发生显著塑性变形时的突然断裂,称为脆性破坏;二是因发生显著塑性变形而不能继续承载的破坏,称为塑性破坏。破坏的原因十分复杂。对于单向应力状态,由于可直接作拉伸或压缩试验,通常就用破坏载荷除以试样的横截面积而得到的极限应力(强度极限或屈服极限,见材料的力学性能)作为判断材料破坏的标准。但在二向应力状态下,材料内破坏点处的主应力 σ 1 、 σ 2 不为零;在三向应力状态的一般情况下,三个主应力 σ 1 、 σ 2 和 σ 3 均不为零。不为零的应力分量有不同比例的无穷多个组合,不能用实验逐个确定。由于工程上的需要,两百多年来,人们对材料破坏的原因,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假说。但这些假说都只能被某些破坏试验所证实,而不能解释所有材料的破坏现象。这些假说统称强度理论。
4个基本的强度理论分别为第一强度理论、第二强度理论、第三强度理论和第四强度理论。
1. 第一强度理论
第一强度理论又称为最大拉应力理论,其表述是材料发生断裂是由最大拉应力引起,即最大拉应力达到某一极限值时材料发生断裂。
在简单拉伸试验中,3个主应力有两个是零,最大主应力就是试件横截面上该点的应力,当这个应力达到材料的极限强度 σ b 时,试件就断裂。因此,根据此强度理论,通过简单拉伸试验,可知材料的极限应力就是 σ b 。于是在复杂应力状态下,材料的破坏条件是
考虑安全系数以后的强度条件是
需指出的是:上式中的 σ 1 必须为拉应力。在没有拉应力的三向压缩应力状态下,显然是不能采用第一强度理论来建立强度条件的。
2. 第二强度理论
第二强度理论又称最大伸长应变理论。它是根据J.-V.彭赛列的最大应变理论改进而成的。主要适用于脆性材料。它假定,无论材料内一点的应力状态如何,只要材料内该点的最大伸长应变 ε 1 达到了单向拉伸断裂时最大伸长应变的极限值 ε i ,材料就发生断裂破坏,其破坏条件为
对于三向应力状态, ,式中, σ 1 、 σ 2 和 σ 3 为危险点由大到小的3个主应力; E 为材料的弹性模量; μ 为泊松比(见材料的力学性能)。在单向拉伸时有 ε 1 = ,所以这种理论的破坏条件可用主应力表示为
考虑安全系数以后的强度条件是
第二强度理论适用于脆性材料,且最大压应力的绝对值大于最大拉应力的情形。
3. 第三强度理论
第三强度理论又称最大剪应力理论或特雷斯卡屈服准则。法国的C.-A. de库仑于1773年,H.特雷斯卡于1868年分别提出和研究过这一理论。该理论假定,最大剪应力是引起材料屈服的原因,即不论在什么样的应力状态下,只要材料内某处的最大剪应力 τ max 达到了单向拉伸屈服时剪应力的极限值 τ y ,材料就在该处出现显著塑性变形或屈服。由于 ,所以这个理论的塑性破坏条件为 σ 1 -σ 3 ≥ σ y ,式中, σ y 是屈服正应力。
4. 第四强度理论
第四强度理论又称最大形状改变比能理论。它是波兰的M. T.胡贝尔于1904年从总应变能理论改进而来的。德国的R. von米泽斯于1913年,美国的H. 亨奇于1925年都对这一理论作过进一步的研究和阐述。
该理论认为,无论什么应力状态,只要畸变能密度 υ d 达到与材料性质有关的某一极限值,材料就发生屈服。单向拉伸下,屈服应力为 σ s ,响应的畸变能密度为 ,这就是导致屈服的畸变能密度的极限值。任意应力状态下,只要畸变能密度 υ d 达到上述极限值,便引起材料的屈服。故畸变能密度屈服准则为
在任意应力状态下
该理论适用于塑性材料,由这个理论导出的屈服准则为
把 σ s 除以安全因子得到许用应力[ σ ],按第四强度理论得到的强度条件是
几种塑性材料钢、铜、铝的试验表面,畸变能密度屈服准则与试验相当吻合,比第三强度理论更为符合试验结果。
可以把四个强度理论的强度条件写成统一的公式:
式中, σ r 为相当应力。它由3个主应力按一定形式组合而成。按照第一强度理论到第四强度理论的顺序,相当应力分别为
以上介绍了4种常用的强度理论。铸铁、石料、混凝土、玻璃等脆性材料,通常以断裂的形式失效,宜采用第一和第二强度理论。碳钢、铜、铝等塑性材料,通常以屈服的形式失效,宜采用第三和第四强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