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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徙即流放,简称流,这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它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上古。但流放真正成为一种常刑,是在隋唐以后。清代,流刑是五大主刑之一,五刑从轻到重,分别是笞、杖、徒、流、死。也就是说,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惩罚。

清代对流刑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政府先后制订了《三流道里表》《五军道里表》等法律文书。流放的远近,之前分三个等级,后来增加为五个等级,即两千里(附近)、两千五百里(近边)、三千里(边远)、四千里(极边和烟瘴)。

根据清朝法律,判决下达后,犯人必须一个月内上路,法律术语叫起解。犯人由判决地派两名差人押送,称为长解;沿途所经州县,再派两人在境内协助,称为短解。每天的路程,法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日行五十里。两千五百里的,限五十日到达;三千里的,限两个月内到达。在交通发达的今天,五十里不过咫尺之间,但在几百年前全靠双脚的条件下,不论风霜雨雪,日复一日地跋山涉水五十里,是一种巨大的考验。

最不人道的是,株连制度下,一人犯法,全家有罪。因此,大多数被流放宁古塔的犯人,他们不是一个人上路,而是整个家族一起远行。那些自幼就用布匹裹了脚的女人,哪怕以前养尊处优,从不曾一次走上三五百米的路,这时也必须依靠纤秀的三寸金莲,行走在荒无人烟的古道和瘴气弥漫、虎狼出没的原始森林。

沿途,流人的伙食由政府比照在押犯供给,标准定为每人每天八两,十五岁以下减半。如此之少的口粮,只能保证流人不饿死——前提是这些口粮能及时发放到犯人手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区区八两口粮也没保障,常常饿着肚子赶路的流人随时可能沦为饿殍。

流放途中,流人必须一直戴着枷锁,直到流放地才能打开。如果没有钱贿赂押送人员,这沉重的木制枷锁就会一连几十天戴在脖子上,一旦淋雨,枷锁变得更加沉重。倘若行走于陡坡悬崖,密林山径,其痛楚与危险可想而知。至于那些因父亲、丈夫或儿子的罪责而一同流放的女人,她们除了行走的艰难、饥饿与危险,还面临另一种屈辱,那就是遭到押送者的性侵。

关于可怕的押解之路,《研堂见闻杂录》中说:“半道为虎狼所食,猿狖所攫,或饥人所啖,无得生也。”

如此糟糕的被押解过程,使得流刑尽管不像死刑那样立即绑赴刑场,但死亡率也高得吓人:明朝的一次押送,其死亡率竟达到了三分之二。

回顾历史,中国文人似乎与流放有着解不开的缘分:从屈原到李白,从韩愈到刘禹锡,从苏轼到黄庭坚,从函可到吴兆骞,他们都领略过流放的滋味。尽管从表面看,流刑要比死刑好得多,毕竟没有立即断送性命。然而究其实质,不过一个长痛一个短痛。对统治者来说,把他们认定作奸犯科的人处死,固然干脆利落,但对民众的威慑不及流放。因为,流放者沿途的悲惨遭遇和到了流放地之后长达几年几十年的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非人生活,它给民众造成的心理阴影更加持久,更加广泛。让民众对严刑峻法永远心怀忐忑和恐惧,从而在国家意志划定的框架内做一个恭顺听话的良民,这显然是最有效也最经济的治理方式;而流刑,正是这样的方式之一。 to1XUUEJ7Oo6p+trIly7v94LsWqbWpgQ3YBCrY80BWJRHYuvYK0O8sQIg9v0F0j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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