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2年安然、世通公司垮台,以及施乐、默克等知名企业相继爆发丑闻,“合规”(compliance)迅速上升为国际市场秩序重塑的关键词。由于金融证券的经营业态比较单纯、监管部门相对集中和执业标准更加统一等条件,“合规”率先在该行业出现,很快又渗向更多行业,已成为现代企业合法化、一体化、公平化营商的通识标准。同样基于中国语境,“合规”也不再局限于“窄巷思维”的法律风险管理,而是覆盖了商业结构性反腐、员工权益倾斜保障、法定更多信息披露、股权转让尽职调查、资源能源透支内控、碳足迹新叙述方式等一般议题,以及国企混改和反垄断、产业转移责任赤字、创客与知识产权保护、富余劳动力消化转移、负责任的采购链等特定议题。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引入了合规相对不批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机制。很显然,“合规”一词进入了当下中国企业治理的主流话语,需要对之认真研究。
国内外学术和实务界虽对“合规”的界定有不少认知和论断,不过核心都是“符合一定的准则或规则”。整体来说,现代企业的合规界定包括三个层次,国家颁布的法律和政令、企业自身制定的共同体规则和协定、自由市场所要求的一般性诚信伦理。根据这一经典划分,比较成熟的企业合规体系至少有三个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连续、可行的内控机制;明确的、被严格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它们分别构成企业合规管理的逻辑起点、内在保障和导向目标。
因此,“合规”不能只是“符合一定的准则或规则”,而是比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更宽泛。显然,面对合规的进一步界定就是企业为免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财务或声誉损失,从治理结构、内控机制、责任价值建立的“全面风控”意识、标准和取向,从行为预期上又突出强调对违规的“零容忍”。在此基础上,更高水平合规还在于“借入亲和力认知界面”,潜移默化影响企业的行为模式,推动内在自动化守规的“巴塞尔式”合规文化形成。否则,唯有外在惩罚性压力的合规,仍会让短期功利性的企业对违法作业给予成本考量,当违规成本被接受又能显著推高绩效,就不排除企业择以违规实现当下增益。
不过,国内外相对成熟的合规并非对所有风控点的“平均供给”,而是会借助于绘制适合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和自身实际的“风控热力图”,标识出风控点的重要性水平差异,以决定投入的关注程度或风险应对的时间和力度。根据这一思路及结合前期研究,中国商业合规的微观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下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立法性合规关注”。面对脱胎于整个经济和社会转轨的中国多数企业治理结构不太完善,不少公司存在“三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形式化,以及相当程度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最新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对之给予不断融合两大法系之长的“立法性合规关注”。一般而言,企业治理结构的合规指向四个方面:股东对公司行权中的合规;股东之间因处理股权和投资事务产生互动的合规;董事及其他高管对公司运营的合规;监事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人监督的合规。然而,当下中国企业在投资者、经营者与监督者之间面临的以上难题,又不是简版处理的英美法系的“信托”,抑或大陆法系的“代理”定位之分所能轻易解决,而是应依国情因地制宜。所以,中国公司法的修订思路没有采纳英美法系侧重于构建开放式的公司结构,让股权分散而更为突出董事会的权力,而是以大陆法系的封闭式“内控型治理”为蓝本,又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独立董事”这样的制衡元素,尤其强调经营者的合规既不能违法又必须按照“章程约定”,体现出了中国合规立法的“私法自治”这一立场。
第二,当下中国企业内控机制的“协同性合规关注”。相对于治理结构的合规对象是股东和董事、监事、高层官员,内控机制的合规对象则是企业内设部门和雇员。内控机制的合规一般包括:流程性制度不能违反法律和政令,不能悖于企业治理结构,不能让程序流于形式。但合规在内控机制上的最大难点在于,内设部门之间的目标不一致所产生的合规抵牾。比如,财务部门定位于成本控制,减少开支和降低费,缩短应收账期和延长应付账期,提高速动比率,增加资金抵御风险实力,期待资金最大限度上良性滚动;业务部门寻求快速决策和执行,完成并实现更多销售额,采取各种方法刺激外部市场,以账期、费用、履约风险等换来优质客户和主力上游原料产品;法务部门则主张控制各类风险,尤其是降低主营业务系统性的履约风险。显然,所有部门的初衷都着眼企业利益,但源于职责差异而导致目标不同。所以,在尚未建起比较完善的内控机制,合规管控的“四权管理”亟待整合,既定程序性规定较少和信息化程度不强时,当下中国企业的内设部门在共同治理中,既能合力保证不会过度偏离参与者追求,又能基于利益出发点差异而相互牵制,就成为内控机制上“协同性合规关注”的关键。
第三,当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性合规关注”。随着新经济地理学上企业要素空间分散化、网络结构化出现,以及相应由材料、生产、服务、流通等串联起来的产业链渐从集聚走向分散,企业社会责任的更多维度和利益相关方受到关注。它构建的以经济责任为基础,兼及社会和环境责任的闭环稳定结构,不仅能借助经济上的盈利对股东负责,而且可以更多体现对客户消费者、内部员工、商业合作者、供应链伙伴、同业竞争者、周边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承担责任,已获得世界主流认同并被付诸实践。同样,中国所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问题,也让国家治理的着眼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调整经济增长质的方面、收入分配和环境指数等,不再沿袭以往的透支劳工权益、无度破坏环境等“向下竞争”,强调以协调、绿色、共享等理念改变“供给侧”的竞争压力传递机制;面对企业“走出去”和TPP等国际规则话语权的倒逼压力,强调深化全方位开放,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和培育国际经济合作新优势。当然,这里“责任性合规关注”主要指向“强制性、引导性的社会责任”,不包括“纯粹道德性的社会责任”。
以上对“合规”的界定,为全方位掌控和评价中国在该领域已取得的成就提供了以趋势性判断的框架。基于此,微观理论视角的中国企业合规的热点、前沿和重大问题,才可被加以类型化及收敛于若干关键议题,以及对之深入剖析和前瞻思考。
课题研究团队成员 吴尚轩、何航、赵帅、郭宪功、彭辉、蒋海晨、谢玉洁、詹剑参与撰写相关章节。特此致谢!
是为序。
杨 力 卞传山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