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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股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上一节讨论的公司治理基本议题,更多是从企业本体治理结构和运行角度提出的一些议题。接下来,需要更多关注围绕公司本体存在的人的利益关系协调问题。因为如果把公司仅仅看作一个人为拟制的存在,那么它的存在本身,其实更多体现为围绕这个虚拟存在而活动的真实的利益相关者。

一、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起的作用

对于“如何界定利益相关者”这一问题答案的探索,存在一个较长历史过程。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者最初是在“股东”(shareholder)概念的对立面,提出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概念,并将之界定为对于企业存在状况具有影响力的利益群体。此时,利益相关者概念中相关关系的方向是单向的,由利益相关者指向公司。到了80年代,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获得了拓展,涵盖了“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利益相关者概念中的相关关系变成了双向的。随后西方学者进一步认识到,“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影响,以及被企业活动影响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并进而发展出了‘多维细分’的利益相关者界定方法。” 不管是引入是否存在交易性关系、是否自愿担负相关风险还是是否与企业活动存在社会性连接等界定方法,总的来说,不同维度的界定标准乃至基于不同要素给各种可能相关者做出的量化评分,均旨在分出利益相关者所涉利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程度,以协助企业管理者正确决策。

在认识到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成长的关键作用,并围绕特定行业特定企业进行了利益相关者识别之后,如何处理好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便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所谓利益相关者治理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围绕利益相关者治理,目的在于通过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来实现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双赢。那么,到底如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机制?“一是要在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上,由传统的基于静态资源观点的治理制度安排,转向以创新为导向(或者以知识为导向)的治理理念,坚持从综合、历史和动态的视角来回答‘谁应该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尤其从有利于企业能力培育和提升的角度,界定好参与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主体;二是在对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制度机制进行设计时,要兼顾经济合理性以及历史路径依赖的特征,选择更加合适的路径;三是实施渐进性、试验性的改变,通过探索、试验、评估和改进的方式逐步提升。”

二、国外利益相关方权益保护的制度化

从历史角度看,对利益相关方的理论和实践都经过了一个长期过程。过去数十年里,企业、政府、民间社会和意见领袖就负责任的、道德的商业行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对话,由此改变了相关的国际框架、原则和指导方针。 在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层面,陆续产生了一系列针对跨国企业商业行为的国际规范。它们主要表现为自愿性、引导性的规范和自律规则。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社会责任运动,起始于企业层面对劳工权益保护的实践,可持续发展起始于跨国公司时代国家及国际间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实践。伴随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演进,两者在联合国平台上融合发展,形成了一系列基于Bellagio STAMP原则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包括经济、社会、环境三类实质议题,及以利益相关者方法为核心的“驱动力—状态—响应指标”(DSR)体系,并经由《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保护、尊重与救济”框架指导原则》和《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实现了国家义务与企业责任的衔接,使得企业成为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力量。

在国家层面,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制度化,源于政府对现代大企业经济外部性和权力滥用的限制。在立法和公共政策上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围绕企业自身代理问题的公司法和公司合规制度群;围绕市场主体间竞争问题的竞争法制度群;围绕企业与社会、环境之间外部性问题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与生态资源的制度安排;以及针对企业悖德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利益相关者造成侵权或损害行为的一般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救济的制度安排。随着更负责任理念的传播和ESG投资市场的崛起,重点针对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的非财务信息披露逐步进入监管视野,信息披露制度在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全世界有近400个ESG信息披露标准, 制定和发布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国际组织、交易所和专业评级公司等。美国早在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确立了证券市场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欧洲主要国家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比较长的动态修订和渐进完善过程,遵照《欧盟非财务信息披露指令》(2014/95/EU)相关要求,欧盟28个成员国已于2017年完成了在国家层面的立法。” “南非在King III公司治理准则率先提出了‘综合报告’的概念。” “加拿大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通过环境核算账户建立起一个联系环境数据与经济数据的框架,从而反映各种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此外,巴西、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交易所都较早发布了ESG信息披露指引,并采用了“不遵守就解释”的准强制性规则。总体来说,各国的ESG信息披露制度反映两种取向:一种是关注ESG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另一种是关注公司行为对外部影响的显著性。

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绿色金融和责任投资相辅相成。2003年,国际金融公司(IFC)联合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等发起建立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标准——赤道原则,成为国际项目融资行业准则。2006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 PRI)成立,帮助世界各地的资产所有者、投资管理人和服务提供商理解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要素对投资价值的影响,并支持签署机构将“责任投资六项原则”融入投资战略、决策及积极所有权之中。目前,全球84家证券交易所都加入了联合国可持续交易所倡议组织(UNSSE)。该组织旨在通过各国主要交易所发布ESG相关原则和指引,提高ESG的信息披露程度,对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助力。创立于1990年的多米尼指数(Domini 400 Social Index)和1999年的道琼斯全球可持续发展指数(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es,DJSI),乃是全球最早的ESG指数。近年来,资本市场评级机构如富时罗素、明晟、标普&道琼斯、汤森路透、斯托克(STOXX)等推出一系列的ESG指数,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ESG风险纳入决策。

可见,虽然国际社会缺少像主权国家那样以强行法、义务法等方式,把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披露列入法定范畴的空间,但是,以综合性的社会资本工具方式,将之列入公司应当遵循的制度框架,正在取得更广泛共识。

三、合规内涵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由科学管理到企业法治,监管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问责性监管是基于制度环境中的强制性、规范性压力,以风险导向的违法违规后果作为威慑手段,最强力的威慑就是法律风险;合规性监管是基于合法性的方法,以技术治理导向的规则、标准遵从作为指引手段;激励性监管是基于声誉机制,以价值原则导向的道德框架、评级、排名等作为评价手段。就世界各国的实践和理论发展来看,“公司正被鼓励向合规方向发展。针对合规性实施治理结构是政府权力的一种新行使,相当于由执行机构从外部强加给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为了控制风险,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合规从管理科学进入公司法和公司治理领域,形成一个包含内控治理在内的概念群和制度群,并日益从自主的商业实践走向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

在20世纪70年代,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理论,从伦理哲学观向社会回应观转向,“回应”的概念试图代替“责任”的概念,从实际层面关注企业如何更负责任地回应周边环境的有形压力。 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引入导向了责任管理和战略融入,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指标之外更多的内控治理维度,透明度与问责成为核心理念。事实上,“企业合规的本质在于‘全面风控’,而不只是法律风控,它包括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在内的内控机制等维度”。

从对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首要之义信息披露形式来看,公司在实践中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ESG信息披露报告、价值总览报告(Integrated Reporting,又称“综合报告”)等方式沟通其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绩效及影响。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是国际公认和通行的对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的报告标准。其核心是建立一套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全球通用语言,以更灵活与面向未来的结构,确保GRI标准的内容是最新和最相关的;协助可持续性相关政策更好地融入世界各地的政府和市场立法;提供一个通用框架和标准披露,以满足从全面报告到针对具体议题披露的报告需求。 在公司良好实践形成市场影响力和责任竞争力,社会责任自律规范和信披指引日趋完善的基础上,国际成熟资本市场推行ESG框架下强制信息披露日益成为大势所趋。强制性ESG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知情权,改善资本市场投资策略,引导商业合规管理和绿色金融创新,有利于提升公司和市场的长期竞争战略优势。

四、中国对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变化

中国在改革开放和加入WTO之后,根据国际主流变化,不断完善现代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在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制度化,以及相应的ESG信息披露机制上,已迈出了坚实步伐。2002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相关条款与公认的国际基准保持了同步。以此为开端,中国开启了ESG信息披露的制度推进:2003年环保部发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6年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7年环保部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废止),2008年沪交所发布《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15年《环保法》修订增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同年环保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正式施行,2017年证监会修订《定期报告披露要求》,2018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与信息披露同步推进的还有内部治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比如,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在2008年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在这些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都不同程度地纳入了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条款等内容,部分经由政府法案和标准化的途径成为监管规则,并且成为公司内控治理的行为规范。以上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共同构成了中国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进行内控治理的立体化体系。

由此可见,在以上这些国内外的公司内控法律、标准和文件里,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必须完成的制度性要求,而不是简单的道德或伦理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为ESG信息披露纳入“合规性”要求建立了制度接口。由此,针对合规性实施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治理,已演化成为公司的“守法”义务,进而改变和重塑了公司的内控治理行为方式。 GpD83eedVD+3YfYeU0pySQ8YzDbjJZQ+Iov/15i72xNJI3tFkJ1eTwG3sxHBB1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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