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责任话语的连接,共同推动了中国依法治企的实践发展。前文已经梳理了风险和责任话语的历史脉络。接下来,需要进一步描述风险与责任的关系。
表面看来,责任与风险之间的关联似乎一清二楚:当风险突然变成事实时,也就是说,“当损害得到证实时(这是一种‘后顾责任’,也称事后、溯源和追溯性责任),或者当风险可以避免或防止时(这是一种‘前瞻视角’,也称事前或前瞻性责任),就得有人为风险承担责任。” 这种关于风险与责任关系的看法是比较单一的,即认为风险和责任都是可以清晰地归结某个具体个人的。从风险的历史变迁来看,这种看法中体现的风险观念是单一的,没有认识风险的社会弥散性;从责任的历史变迁来看,这种看法中体现的责任观念也是单一的,仅仅注意到了自然人个体层面的责任,而未能注意制度性层面的责任。
现代社会风险区别于传统自然风险的特征,不仅是其人为性,更是因为此等风险的责任很难被归结到某一个或某一群确定的人身上,即是一种“多双手造成的问题”。因此,必须超越前述的一种单线风险归责逻辑,超越简单基于自然个体伦理道德的研究方法,实现从个人责任到集体责任的视角变化。这一变化凸显了风险不再只是一个或多个的个人责任问题,而且也是创造了风险处于其中的系统的集体行为体(机构、政府等)的责任问题。同时,对于风险的应对也应当超越基于风险分析的防范,走向风险治理。这种风险治理应考察“行为体、规则、成规、过程和机制的复杂网络,涉及如何收集、分析和交流相关信息,如何落实管理决策,特别是在没有任何单一权威机构落实有约束力的风险管理决策,而风险的特征又要求广泛的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合作和协调的场合。”
风险与责任的关系也有着复杂的历史变迁。不同的责任伦理观对于风险应对的不同需求可以给出不同程度的回应。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秉持风险治理的观念,区分外在风险和内在风险,应当将风险观念内化到企业的责任伦理当中,在个体层面落实为商业/职业伦理,在企业层面落实为企业治理结构的法治化。
基于此,围绕风险与责任两条主线,商业合规的法律话语有着丰富的排列组合的可能性,它为当前中国思想和制度市场上商业法律话语权的割据提供了基础。在当代中国,商业法律话语的运作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割据。这种割据受到商事主体的性质与规模、法律职业群体的分化、知识生产与传播的路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外资企业有着先进的管理经验,且同时受外资母国监管,因而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法律事务部门,很早就开展了风险防控、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工作。此外,还有很多外资背景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进驻国内,在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知识供给作用。就此而言,外资企业可以说是早期商业法律话语的重要生产者和传播者。与此同时,国企公司治理话语的变迁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国对于公司治理话语的理解和运用水平。从建立全面风险防范体系到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再到出台合规管理指引,国资委领导下的国企一直在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的水平。
相比之下,本土民营企业在商业法律话语版图的角色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是,很多中小民营企业难以支撑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当然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民营企业由于自身业务的拓展也走在了商业法律话语版图的前沿。一方面这些公司国际化程度高,最大限度地吸收了先进的合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这些本土民营企业能够基于自身需求,将国内一些本土性的监管要求转化为自身发展动力。可以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跨境、跨领域的企业治理主体的深入交流,商业法律话语权割据的情况正在走向融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