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经济学”这门学科的两位奠基人,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与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从各自的角度作出了重要贡献。
科斯从经济学角度切入,其面向经济学界的论述被凝练成“科斯定理”,即: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且相关资源上的财产权得到明确界定,那么,处在某种外部性情形中的当事人,就会通过谈判来达致一种有效率的,以及与初始权利分配状态无关的解决方案。这里,包含两个假定和两个结论。假定一:交易费用为零;假定二:产权界定明晰。结论一:有效率的结果总会被达成(效率原理);结论二:这一结果之达成不受初始权利分配状态的影响(不变性原理)。
卡拉布雷西是从法学角度切入,提出了现代社会试图在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的社会秩序之间保持平衡。其从侵权法角度分析认为:“侵权法可以一方面鼓励危险的创新行为,另一方面要求创新者合理补偿那些无法从创新中直接获益的受害者。侵权法所做的事情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给生命和安全定价,但做这些的方式比较隐蔽,以至于不会产生明显和直接的定价所导致的那种沉重的道德成本。”
基于法和经济学,上述研究意图揭示:现实生活中的商业活动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市场中开展的;同时,完全依靠经济逻辑的通过自愿交易进行风险分配、资源配置的做法并不具备现实性。纯粹的经济逻辑固然对于思考和追寻最佳的资源配置方案有重要意义,但是,生命、人身安全价值与财产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谈判能力差异以及公平正义等非功利价值、道德成本也必须予以考虑。相应地,法学的逻辑和制度安排必然要在此空间内发挥效用。换句话说,公司的商业活动开展必然要以一定的法治安排为前提。
围绕商业发展的法治安排,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竞相优化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围绕“依法治企”,在企业内部开展的各种体制机制变革。对于营商环境,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提出“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而对于商业合规,目前国内尚未形成整全的、体系化的论述。但是,商业合规确实在不断向前推进。这种推进的驱动力就来自有关企业治理的法律话语,其中尤以风险防范和责任治理两条主线最为有力。并且从目前所见资料来看,在企业治理的法律话语形成之初,风险防范更多偏向的是经济逻辑,而责任治理更多偏向的是政法伦理逻辑。目前这两条主线逐渐汇合,形成了促进商业合规的强大合力。
“话语”一词来自英文中的“discourse”一词。该英文术语在法学界还有另一常用译词为“商谈”。“discourse”在现代语言学中的原义,系指构成完整单位的、大于句子的语段,后被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作为一种理论工具。早期译为“商谈”,更多是受到了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理论”的影响。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世界强调,“以语言为核心的交往活动及其三大有效性主张在社会规范建立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将生活世界合理结构的整复定位于交往理性的重建,并将此提升到‘话语伦理学’的高度,视其为社会伦理的根本原则,主张以此来约束人的行为、人与人的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实践”。 这种译法在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的理论背景下,颇能凸显基于沟通的动态意涵,但在对“discourse”本身展开研究时,往往有些不得要领。相比之下,话语作为一种语言实践,由两个相互依存的部分组成:一个是话语内容;另一个是话语形式。在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话语起到黏合剂的作用,使得每一个体得以借助关系网络而被他人认识或认可。话语中蕴含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就是人们常说的“话语权”。可以说,上述语词的对译会有助于分析各种独特的话语。
作为这种独特的话语之一,法律话语相当具有代表性,能够更加逻辑、内在地体现知识、话语、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知识伴随着人类经验的积累转化而成,离不开人类思想行为的必要趋从,而趋从惯性本身映射的就是权力的客观存在。知识的本质在社会层面上已经客观成为一种用来维护自己和自己所在利益集团,以及控制他人所在的利益集团的工具。在社会层面意义上,它只作为权力资源存在,并通过话语表达。” 法律知识作为权力资源的表达,就是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话语。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话语并不像法律修辞那样有着固定的程式套路。相反,法律话语处在不停的流变当中。但这并非是说法律话语不可把握。相反,法律话语往往遵循明确的道德逻辑、经济逻辑等,会随着思想和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往往有一定的结构和轨迹可寻。本研究所要做的就是从“风险”和“责任”两条主线切入,描绘出驱动中国公司治理演进的法律话语版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