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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类型的划分及其标准和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大力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城镇化已经取得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我国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 ,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第一类,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第二类,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第三类,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第四类,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第五类,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依据这一划分标准,可以将本研究对象涵盖的36个城市划分为以下五类城市,超大城市12个,特大城市14个,Ⅰ型大城市6个,Ⅱ型大城市3个,中等城市1个(见表4-1)。

表4-1 36个城市人口规模类型

续表 5lXptEhQ+7oVf0ixagzM7hG3TI6Getpv2vQ+fTyiYmwUFph68YbKRJz2JbO7os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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