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五条 【本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 第五十六条 【农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协同行为】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ZOAfSoqGAssO1HCVgh3VzB9k/wH6dYEW9IaZSgQD4oAinZ56fH8ZY64V3+KMa8I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