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今年6岁,读幼儿园大班。虽然小白一家三口都生活在北京,但是她的父母是进京务工人员,在北京并无亲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小白的父母一直在社区的菜市场卖菜。有关部门在流调之后将小白的父母认定为密切接触者,并将他们安排到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因为隔离需要至少两周的时间,年纪尚小、生活不能自理的小白在此期间可能要独自生活,所以她的父母很是担心小白的安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哪些部门有义务照料小白呢?
矜老恤幼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疫情期间,一些家长因被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感染者而被安排至集中隔离点,家中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民法典》第34条规定了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负有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义务。即在发生紧急状况时,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可能会对个人自由进行合法克减,但应当把对个人的影响降到最小。监护人因为法律或公共政策的限制无法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的,由代表国家意志的相关部门承担起这一责任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白作为一名年仅6岁的儿童,不具备独自生活的能力,且身边没有能照料其生活的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事件,小白的父母因为被隔离而暂时无法承担监护责任,因此小白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则对其负有照料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小王今年14岁,是一名中学生。一天,他在逛街时发现电脑商城正在做店庆活动,凡购买价值6000元以上的电脑,均可获赠高品质蓝牙耳机一副。小王想了想,觉得有一台电脑可以方便自己听网课、查资料,于是用自己的压岁钱以62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笔记本电脑。在和销售人员聊天时,小王透露自己今年14岁,还在念初中。销售人员请示了经理,经理表示小王的购买行为需要其父母确认。但是,这款笔记本电脑销售火爆,活动数量有限,还有其他人在等待购买。那么对其购买行为,商城可以要求小王的父母在多长时间内予以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未成年人都有自己的“小金库”,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任意支配自己的“小金库”。《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这一条款实际上是通过事前立法的方式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制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有时候并不能作出恰当的处分行为。法定代理人的介入能够为他们的权益增加一层保障,这也是《民法典》公平原则的体现。
在上面的案例中,14岁的小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用压岁钱购买电脑属于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对于一个14岁的孩子来讲,6299元的数额已经超出了其处分能力范围。在这场交易中,电脑商城和14岁的孩子并不处于实质平等的地位。因此,如果要认定小王的购买行为有效,需要其父母的同意或追认。至于追认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的规定,商城可以催告其父母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予以追认。如果其父母在30日内未予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商场可以将电脑卖给其他顾客。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