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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何为功能社会

(摘自1942年版《工业人的未来》)

人作为一种生物性存在需要空气来呼吸,同理,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和政治性存在需要社会来发挥功能。然而,人需要社会并不必然意味着已经拥有社会——比如,在一艘即将沉没的船上有一群混乱无序、惊慌失措、相互踩踏的乌合之众,没人会称之为“社会”。在这种情境中,尽管存在一群人,但不存在社会。实际上,混乱无序恰恰源自社会崩溃;克服混乱无序的唯一途径是重建一个有价值观、纪律、权力与组织的社会。

我们可以想象,缺乏社会,社会生活就不能顺利开展,甚至完全无法开展。西方文明过去25年的发展历程表明,我们几乎不能说,社会生活的开展能够让我们拿出功能社会已存在的确凿证据。

社会一定产生于周围的物质现实,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有可能现实中某个组织赖以立足的价值观、纪律、理想、习俗、权力完全来自另一种社会现实。以鲁滨逊和他的仆人星期五 为例,无疑,他们构成了一个微型社会。传统观点认为,鲁滨逊是孤立的、个人主义式经济人,这简直荒谬透顶。他坚持特定的社会价值观、习俗、禁忌与权力。他的社会不是产生于南太平洋亚热带小岛上生活的需要,而是产生于北大西洋寒冷的海岸边加尔文派 苏格兰人的需要。鲁滨逊的非凡之处不在于他适应现实的程度,而在于他几乎完全没有被现实改变。假如他身处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时代,那么他一定会精心打扮去赴晚宴。这个例子表明,成功的社会生活赖以立足的社会价值观和理念,可以与某人有待适应的物质现实和问题迥然不同。

社会可能立足于某些理念和信念,这些理念和信念产生于对物质现实加以组织的需要。或者,如同鲁滨逊的社会与胡安·费尔南德斯群岛 的关系一样,社会赖以立足的基础与物质现实大相径庭。但社会必须始终能够把物质现实纳入一定的秩序;必须掌控物质世界,使其对个人而言有意义且易于理解;必须构建正当的社会权力与政治权力。

工业体系的现实尽管产生于商业社会和市场,但从一开始就不同于商业社会赖以立足的基本假设,并且往往互不兼容。然而,整个19世纪商业社会都成功地掌控、组织、整合了日益成长的工业现实。甚至在初期,二者之间就存在紧张关系。商业假设与工业现实、杰斐逊 式政策与汉密尔顿式现实、市场与工业生产体系之间的冲突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100年的社会史。19世纪末越来越明显的趋势在于,商业社会逐步瓦解,工业体系日益脱离社会控制。但直到1918年(或许是1929年),商业社会才最终崩溃。直到现在,依然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功能社会。

如同无法给生命下定义一样,给社会下定义也是不可能的。首先,我们身处社会之中,以至于社会的基本特征被大量令人困惑的、纷繁复杂的细节遮蔽。其次,我们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可能看到全貌。最后,犹如非生命体明确地转变为生命体一样,非社会明确地转变为社会,既不存在清晰的界限,也没有确定无疑的起点。尽管我们不了解生命的详细定义,但所有人都知道什么时候一个有生命的躯体不再是活的,或者说成为一具尸体。我们知道,如果心脏停止跳动或肺部停止呼吸,那么人体就不再能够作为有生命的躯体发挥功能。只要有心跳,有呼吸,人体就是有生命的躯体;没有心跳,没有呼吸,它就是尸体。无独有偶,缺乏社会的规范性定义并不妨碍我们从功能角度理解社会。除非社会赋予个体成员特定的社会地位和功能,并且除非决定性的社会权力具有正当性,否则任何社会生活都不能顺利开展。前一个条件搭建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社会的目的和意义。后一个条件塑造了基本框架内部的空间:使社会得以具体化并创造各种社会机构。如果个人未被赋予特定的社会地位和功能,那么就没有社会可言,有的只是一群在空间中无目的乱飞的社会“原子”。如果权力没有正当性,那么就没有社会结构可言,有的只是充斥奴役和惰性的社会空白。

人们自然会问,这些标准中哪一条更重要?或者,上述社会生活原则中哪一条优先?自从政治思想诞生以来,该问题曾使无数人冥思苦想。该问题也使政治理论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间、在社会目的优先与制度性组织优先之间产生第一次尖锐的分歧。尽管古代的伟大哲学家为此殚精竭虑,但该问题实际上没有意义。在基本政治理念与基本政治制度之间,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重要性上,都没有孰先孰后或孰重孰轻的问题。事实上,政治思想和政治行动的本质恰恰在于,一极是信念、目的、愿望、价值观代表的理念领域,另一极是事实、制度、组织代表的现实领域。两极中缺少了任何一极都不是政治。纯粹的理念可能是健全的哲理或伦理;纯粹的现实可能是健全的人类学现象或新闻。单凭任何一极都无法造就健全的政治,甚至根本无法形成政治。

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功能是表达社会与个体成员之间关系的方程。它代表着个人向社会的整合以及社会向个人的整合。它既从社会角度表达了个人目的,又从个人角度表达了社会目的。因此,它导致从社会角度来看,个人的存在变得理性且可理解;从个人角度来看,社会的存在也变得理性且可理解。

对于个人而言,除非被赋予社会地位和功能,否则就没有社会可言。只有当社会的目的、目标、思想、理想对个人的目的、目标、思想、理想而言有意义时,社会才是有意义的。在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之间必须有一种明确的功能关系。

这种关系可能是指目的同一性 ,个人除了社会生活之外没有自己的生活,除了社会目的之外没有自己的目的。这基本上是古希腊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尤其是柏拉图)的立场。苏格拉底学派对智者学派的抨击在很大程度上针对的是“个人主义”的人格概念。苏格拉底学派的“城邦”采取了彻头彻尾的集体主义,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目的与个人目的、社会美德与个人美德、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之间没有区别。但是它也有可能假定,除了个人目的和个人生活之外,不存在社会目的和社会生活,这恰恰是19世纪早期极端个人主义者的立场。

个人目的与社会目的之间甚至不需要同一性假设。实际上,关于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功能关系,左派理论家的阶级斗争理论是最严谨的理论之一。根据该理论,组织有序的社会是进行压迫的工具。正是由于有这种冲突假设,相关学说才在经济大萧条 时期广受欢迎,否则它就会受到怀疑或被证伪。在传统理论(个人目的与社会目的和谐共存)完全行不通的时候,该理论似乎能够合理解释发生的事情。

在丧失社会地位和功能的个人眼中,社会是非理性的、无法预料的、混乱不堪的。“无根”的个人犹如弃儿(由于丧失了社会地位和功能,所以此人被从由他的同伴构成的社会中逐出),看不到社会。他看到的只有恶魔般的力量,一半合乎情理,一半毫无意义,一半光明,一半黑暗,但永远无法预测。这股力量决定了他的生命与生计,他不可能加以干预,事实上,他也无法理解该力量。此人犹如在陌生的房间中蒙住双眼参与一场规则不明的竞赛,获胜的奖品是自己的幸福、生计甚至生命。个人应该被赋予社会地位和功能——如同对个人一样,这对社会同等重要。除非个体成员的目的、目标、行动、动机与社会的目的、目标、行动、动机相互结合,否则社会就不能理解或容纳他。孤立的、随波逐流的、不能与他人相互协调的个人不仅是非理性的,而且是一个危险因素——他是一股具有分裂性的、威胁性的且难以理解的神秘力量。许多伟大的神话(“流浪的犹太人” 、“浮士德博士” 、“唐璜” )都是关于丧失或拒绝社会地位和功能的个人的神话,这并非巧合。社会地位和功能的缺失,社会与个人之间功能关系的缺位,也是对少数群体进行迫害的根源,这些少数群体要么没有社会地位和功能(也就是不被社会接纳,如美国的黑人),要么是社会整合缺失的替罪羊(如纳粹德国统治下的犹太人)。

个人必须有明确的社会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有一个 固定的 社会地位。把“明确的”等同于“固化的”是边沁 等19世纪早期自由主义者 犯下的严重错误。这是一种悲剧性误解,导致了一种完全否定社交价值的社会原子主义。当然,个人可能拥有固定的社会地位和功能。印度的种姓制度 体现了社会与个人之间明确的功能关系,并出于宗教目的将二者整合起来。种姓制度从永恒重生乃至完全净化的宗教教义中获得合理性。根据该教义,即使贱民也有社会地位和功能,从而使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对他们变得有意义,同时使个人生活对社会变得有意义和必不可少。只有在这种宗教教义瓦解后,印度教的社会制度才会对个人与社会丧失合理性。

在高度流动的美国边疆社会中,个人也具有同样明确的社会地位和功能,这与等级森严的印度种姓制度下的贱民或婆罗门别无二致。甚至可以说,没有一个社会能像杰克逊 、亨利·克莱 或林肯所处的边疆社会那样完美地把成员纳入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功能关系中。关键在于,这种地位是明确的,在功能上是可理解的,在目的上是理性的,而不牵涉是固定的、弹性的还是流动的。说每个男孩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总统,就如同说个人的出生仅仅是试图避免在同一种姓中重生一样,也是一种对个人与社会之间功能关系的界定。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在任何既定的社会中,社会与个人之间功能关系的类型和形式,取决于该社会关于“人的本性”和“人的实现”的基本信念。人的本性可能被视为自由的或不自由的,平等的或不平等的,善良的或邪恶的,完美的、可完美的或不完美的。人的实现可以体现在今生或来世、东方宗教宣扬的个人灵魂不朽或最终魂飞魄散、战争或和平、取得经济成就或使家族人丁兴旺。关于“人的本性”的信念决定了社会的目的,关于“人的实现”的信念决定了目的能够实现的范围。

上述关于“人的本性”和“人的实现”的任何一种基本信念,都可能对应某个独特的社会,以及社会与个人之间某种独特的功能关系。在这些基本信念中,哪些是合适的,哪些是真的或假的、善的或恶的、基督教的或非基督教的,并不是此处讨论的话题。我们的关注点在于,任何一种基本信念都可以成为一个运作顺利、体制健全的社会(也就是赋予个人社会地位和功能的社会)的基础。反之,任何社会(无论持有何种基本信念),只有赋予个人社会地位和功能才能够顺利运行。

正当权力源自关于“人的本性”和“人的实现”的相同的基本社会信念,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功能也有赖于此。事实上,正当权力可以被定义为在基本社会信念中具有证成性的统治权。在每个社会中都有许多与这种基本信念毫无关系的权力,也有许多制度的设计初衷和努力方向与这种基本信念的实现背道而驰。换言之,自由社会中总有大量“不自由”的制度,平等社会中总有许多不平等,圣徒中总有许多罪人。但只要我们称为统治权的决定性社会权力立足于自由、平等、圣洁的信念,并通过旨在实现这些理想目的的制度来行使,那么社会就可以作为一个自由、平等、圣洁的社会发挥功能,因为该社会的制度结构拥有一种正当权力。

这并不意味着社会非决定性权力和制度是否与基本社会信念矛盾是无关紧要的。相反,最严重的政治难题往往源自这种矛盾。社会极可能认为,尽管非决定性制度或权力关系具有非决定性特征,但若其与基本社会信念形成鲜明对比,便会对社会生活造成威胁。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内战 ,当时美国南方的奴隶制被认为对自由社会的整个结构造成了威胁。然而,内战前美国的决定性权力无疑是基于自由信念的正当权力,并通过旨在实现自由的制度加以落实。因此,美国社会确实作为一个自由社会在发挥功能。恰恰因为美国社会如此发挥功能,所以才把奴隶制视为威胁。

任何社会的决定性权力和决定性制度都不能通过统计分析来确定。

关于衡量某个社会的方式,最没用的莫过于数人头、引用税收数额或比较收入水平。决定性是一个政治术语,并且是一个纯粹的定性术语。例如,英国拥有土地的绅士只占其总人口的一小部分,并且在商人阶层和实业家阶层崛起后,绅士阶层在国家财富和收入中占的份额非常小。然而,直到我们所处的时代,绅士阶层仍然掌握决定性社会权力,其制度是英国社会的决定性制度,其信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其标准是社会的代表性标准,其生活方式是社会的模范。而且,绅士阶层的理想人格(绅士)仍然是整个社会的理想类型,他们掌握的权力不仅具有决定性,还具有正当性。

同样,法律和宪法也很少(如果有的话)能告诉我们决定性权力存在于何处。换言之,统治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政治性政府。统治权是一种社会性权力,而政治性政府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律范畴。例如,1870~1914年的普鲁士军队 在《德意志帝国宪法》中几乎没有被提及,然而其无疑掌握着决定性权力,并且可能具有正当性。该时期的德国尽管设立了民选的且通常反军国主义的议会,但政府实际上服从于军队。

另一个例子是大英帝国对某些非洲殖民地的“间接统治”。那里的社会决定性权力存在于部落内部。至少从理论上讲,白人政府不掌握任何社会权力,它仅负责警察事务,从而使自己能在一个松散的、纯粹规范性的“法律与秩序”框架内支持和维护部落社会组织。然而根据各自的宪法,殖民地总督及顾问班子掌握绝对权力。

最后需要理解的是,正当性是一个纯粹的功能性概念。世上不存在绝对的正当性。权力只有符合某种基本社会信念才正当。什么构成“正当性”是一个必须根据既定社会及其既定政治信念来回答的问题。当被社会认可的伦理原则或形而上学原则证成时,正当就是一种权力。无论这种原则在伦理方面是好是坏,在形而上学方面是真是假,都与正当性本身无关。与其他任何形式的标准一样,正当性不涉及伦理和形而上学。正当权力是在社会方面发挥功能的权力,但它为什么发挥功能以及目的是什么,则既是一个与正当性完全无关的问题,也是一个先于正当性的问题。

未能理解这一点是造成混乱的原因,这种混乱导致所谓“正统主义” 成为19世纪初的政治信条。1815年的欧洲各国反动派人士宣称,只有在绝对君主统治下,社会才会是 好的 ——这完全是他们的权利。对什么是人们想要的、什么是社会的基础持有自己的看法,这不仅是人的权利,也是人的义务。但当他们说缺少了绝对君主,任何社会都不能 发挥功能 时,实际上不过是混淆了伦理选择与功能分析。而且,当宣扬只有绝对君主才是 正当 的这一教条时,事实证明,他们是错误的。实际上,在拿破仑战争之后,绝对君主制在欧洲各国已不再正当;封建王朝已不再能正当地要求决定性权力。1815年之前半个世纪的革命带来了基本信念的转变,使得除了有限宪政政府之外的任何其他政府都不再具有正当性。这种转变既可能是令人向往的,也可能是应受谴责的,但无论如何都是事实。正统主义者可能试图消除这种信念转变带来的影响。他们可能主张,对于个人和社会而言,不正当的绝对统治比正当的宪政统治更好。或者,他们可能会要求“抵抗的权利”、分裂的权利或革命的权利。可是,他们的主张无法建立在唯一的政治基础(即正当性)之上。

关于什么是正当权力,功能分析并不以任何方式预先评判相关的伦理问题(如个人有权利或义务抵制自认为有害的权力)。社会毁灭是否比正义沦丧更好,这是一个功能分析之外的问题,也是一个先于功能分析的问题。如果某人坚定地认为社会只有在正当权力统治下才能发挥功能,那么他很可能认为社会价值不如某些个人的权利或信念,但他不能像正统主义者那样确定自己的价值观和信念 社会 理应 接受的。

不正当权力的主张并不是源自基本社会信念。因此,不正当权力不可能决定统治者行使权力的方式是否符合权力的目的,原因是社会目的缺失。不正当权力不能被控制,并且在本质上是无法控制的。由于缺乏责任标准,也没有为其证成性进行辩护的社会公认的最终权威,所以不正当权力不能被认为是负责任的。而且,不能证成就不能负责。

出于同样的原因,不正当权力不受限制。限制权力的行使就是划定权力的界限,一旦超越界限,权力就不再正当,也就是不再为基本社会目的服务。而且,如果权力一开始就不正当,那么就不存在一旦被超越权力就不再正当的界限。

不正当的统治者不可能是优秀的或明智的统治者。不正当权力必然腐败,因为它只能是“强力”,绝不是权威。不正当权力不可能是一种受控的、有限的、负责的、理性决策的权力。无论个人多么善良、明智、审慎,都无法在不迅速堕落为武断、残忍、野蛮、任性的人(即成为暴君)的情况下行使不受控制的、无限的、不负责的、非理性决策的权力——自从塔西佗 在关于罗马皇帝的历史记录中给我们举了一个又一个例子以来,这已经成了一条政治公理。

因此,决定性权力不正当的社会不能作为一个社会来发挥功能,而只能靠野蛮的强力(暴政、奴役、内战)来维系。当然,强力是所有权力的最后保障,但功能社会的强力仅仅是一种对特殊弊病或罕见弊病的最后矫正措施。在功能社会中,权力以权威的形式行使,并且 权威是权利对强力的统治 。但只有正当权力才拥有权威,才能指望并命令社会自我约束,而唯有社会自我约束才能使组织有序的制度生活成为可能。即使由最优秀、最明智的人行使,不正当权力也只能依赖人们对强力的屈服。基于不正当权力,人们不能构建功能健全的、制度化的社会组织。即使最善良的暴君,也仍然是暴君。 bK+VHuU/7EsQ86yvo9+fHGP6CZgSjAm5JWo62V+LOXPEhbMHinwRJPJRWFqatR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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