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适应有色金属工程建设需要,满足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冶炼、加工各类工程新建、扩建的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的结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的结构设计;其中主体工程是指用于生产工艺的厂房、构筑物,辅助设施是指为生产主流程服务的各类配套建筑及一般构筑物。
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原则制订,是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补充与延伸。
1.0.3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设计涉及的作用,应包括直接作用(即荷载)和间接作用(含温度、变形等)。本规范主要对直接作用作出规定,有关规定同样适用间接作用。
在有色金属工程设计中,作用在工程结构上的外力(影响)不仅涉及荷载(直接作用),还会遇到温度、地基变形、工程材料的收缩和徐变、焊接应力以及地震等(间接作用),本规范以荷载为主,温度等作用也有所涉及,涵盖内容有所扩大。考虑设计人员的习惯和使用方便,凡在条文中未区分荷载与间接作用的,则对荷载的技术规定同样适用于间接作用。
1.0.4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中采用的各类荷载及作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