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安装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0.2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应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牌。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文件)的附件。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4.0.3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执行相应的国家产品安全标准及检测检验报告。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编写,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从设计、制造、安装、检测、使用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运行。
4.0.4 设备和材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设备和材料的验收程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设备和材料的进场验收程序文件、设备开箱验收记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及复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