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并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的作业场所在矿山井下,其安全作业的高风险和对施工质量的特殊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资质标准的要求,方能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3.0.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以及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
本条规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使施工过程随时处于可控状态。
3.0.3 井巷安装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安装工程采用的原材料、构件、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凡设计和规范要求复验的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确认。
2 工程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校准合格,精度等级应满足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应持证上岗。
4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记录;应经检查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 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施工工序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本条第3款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0.4 井巷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井巷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2 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 参加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6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本条第7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矿山应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及要求。其中一部分属于井巷安装工程的范畴,如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防尘供水系统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8号令《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款是政府对矿山建设项目监管的规定,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健康。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3.0.5 设备整机空负荷试运转及生产线空负荷模拟联动试运转,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技术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设备及管道的防腐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727的有关规定。
3.0.7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也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设置检验批。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的有关规定编写的。根据井巷安装工程的特点,一些分项工程划分检验批符合施工实际和方便质量验收,如竖井井筒装备的罐道梁、罐道安装,可按每层每项划分检验批。
3.0.8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位工程应按生产系统划分为提升系统安装工程、运输系统安装工程、通风系统安装工程、压气系统安装工程、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充填系统安装工程、供水系统安装工程、供电系统安装工程、破溜系统安装工程等。
2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井筒、巷道、硐室安装工程,可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划分的原则。
1 单位工程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本规范根据矿山安装工程的特点,规定按生产系统划分,向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规定的单位工程划分原则靠拢。
2 如果提升系统安装规模比较大,可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井筒划分为主井、副井、进风井、盲井等提升系统子单位工程,符合井巷工程单位工程划分的原则,也符合质量验收的传统做法,便于有条不紊地进行工程验收。
本条未列的工程项目,可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进行补充和调整。
3.0.9 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部工程应按专业划分。
2 较大的分部工程可按专业类别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 当一个单位工程中仅有某一专业分部工程时,该分部工程应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
4 当一个分部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项工程时,该分项工程应为分部工程。
3.0.10 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项工程应按材质、用途、施工工艺、设备台(套)、机组等进行划分。
2 解体安装的大型设备可按台(套)划分为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可按工序划分。
解体安装的大型设备如2.5m以上的矿井提升机、40m 3 /min以上的空气压缩机、主通风机及200kW以上的水泵均可划为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可按工序划分,符合施工实际,且能保证工程质量。
3.0.11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表3.0.11进行划分。
表3.0.11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续表3.0.11
3.0.1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经抽样检验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各抽检点的实测值均应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现场制作并安装的非标准设备的允许偏差项目各项的实测值应有80%及其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实测值不应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应具有齐全完整的分项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3.0.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
2 设备无负荷试运行应合格。
3 分部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应齐全完整。
3.0.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
2 设备无负荷试运行应合格。
3 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
4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归档要求。
3.0.15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接头应平整,直线段轨道铺设应平直,坡度及曲线段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轨枕铺设应整齐、间距均匀;木枕防腐处理应完整,道碴规格和轨枕埋入道碴深度应符合要求,道床应平整、清洁。
2 电机车架线高度应基本一致;拉线应固定牢靠、间距均匀;滑触线左右偏移及弛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无绞扭、死弯。
3 电缆应排列整齐、固定牢靠;电缆应无绞扭、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及表面划伤等缺陷;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封闭严密、填料灌注饱满,电缆接头处应留有余量;支托架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防腐涂层应均匀、附着良好。
4 竖井井筒装备工程中的罐道梁、罐道、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罐道梁托架与井壁间隙应充填密实;刚性罐道接头应平整,钢丝绳罐道固定装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端连接应牢固;结构件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螺栓穿入方向及露出螺母长度应一致;整个工程应清洁、无污染。
根据井巷安装工程的特点,规定轨道铺设、电机车架线、电缆线路及竖井井筒装备的观感质量标准。
3.0.16 当检验项目的质量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返工后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质量验收。
2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在满足安全使用的条件下,可按协商后的技术处理方案进行验收。
当检验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有两种处理方法:
1 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允许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达到合格要求后,重新进行验收。
2 不合格的项目返修,是一种补救措施,在返修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协商后的技术处理方案进行验收。
3.0.17 通过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判定为验收通过。
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否则将会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今后的生产带来安全使用隐患,以至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故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判定为验收通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3.0.18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的有关规定。
3.0.19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
本条规定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体现以分项工程控制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控制单位工程的程序。
3.0.20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作了明确的规定,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