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主要噪声源应采用有效的方法控制到最小。在满足安全以及工艺流程需要的前提下,宜采用吸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不宜采用隔声罩。当采用隔声罩时,应设置通风装置,其设计应便于机组的维护。
3.5.2 距机组设备任何表面1m处测得的总体噪声(A声压级)不应超过表3.5.2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表3.5.2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注:本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第11.2条,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GB/T 189.8中所列公式计算所得。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第11.2条款规定,噪声限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的公式(2)计算。为便于直观使用,按下式分别计算了日接触时间0.5、1、2、4、8小时时的噪声限值,见表3.5.2。
式中:L EX,8h ———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声级[dB(A)];
L Aeq,Te ———实际工作日的等效声级[dB(A)];
T e ———实际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
T 0 ———标准工作日时间(8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