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电梯,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电梯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电梯的项目编码应为030107001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电梯的项目编码应为030107001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电梯的项目编码应为030107001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电梯的工程量。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难以准确和全面地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项目安装高度若超过基本高度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本规范安装工程各附录基本安装高度为:附录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0m;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5m;附录E建筑智能化工程5m;附录G通风空调工程6m;附录J消防工程5m;附录K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3.6m;附录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