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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 2 ”、“m 3 ”、“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台”、“个”、“件”、“套”、“根”、“组”、“系统”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对本条说明如下:

(1)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3.0.6 本规范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电气10kV以下的工程。

3.0.7 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相关内容在执行上的划分界线如下:

1 本规范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与市政工程路灯工程的界定:厂区、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安装工程、庭院艺术喷泉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按通用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市政道路、市政庭院等电气安装工程的项目,按市政工程中“路灯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2 本规范工业管道与市政工程管网工程的界定:给水管道以厂区入口水表井为界;排水管道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热力和燃气以厂区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

3 本规范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与市政工程管网工程的界定:室外给排水、采暖、燃气管道以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厂区、住宅小区的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本规范相应项目执行;公共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管网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相关内容在执行上的划分界线。

3.0.8 本规范涉及管沟、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垫层、基础、砌筑、抹灰、地沟盖板预制安装、回填、运输、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支墩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 NVHv20T13MDw18toDnd09ZEpa7eoz3HMv9t8SB3iq+pxnrIolChdBIs15Aq/vB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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