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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措施项目也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同时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本规范4.2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N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本条针对本规范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但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措施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 m7oPlGFvqXFFfiaEae+cyHn6/XSk7t9aSk9VcRkOtisdzIQNQkeALlEvnjE8U/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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