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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循环的工序检验批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

6.0.2 工序检验批应在每个循环中的各道工序质量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工序检验批是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因此对每个循环中的各道工序检验批应由监理(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抽查验收,经核定合格后签字认可。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该先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然后填写“工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在“工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然后由监理(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查核定,合格后签字认可。

6.0.3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应在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重要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有关人员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分项工程也是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该先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然后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因为分部工程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状况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负责,所以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要参加验收。同时,重要分部工程往往关系到整个井巷工程的安全,技术性强,为严把质量关,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

6.0.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制订。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验收时,总包单位应参加,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要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承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还应该参加验收。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申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依据验收规范、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监理单位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的要求对工程进行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正式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6.0.6 单位工程验收报告提交后,应及时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单位工程,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18号令)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因此凡涉及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工程项目还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否则单位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6.0.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协调处理或重新组织验收。

本条是结合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的,规定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协调处理或重新组织验收。协调部门一般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也可以是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0.8 在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及时提交有关机构(部门)备案。

有色金属矿山工程包括井巷工程、井巷安装工程等内容。井巷工程又包含若干单位工程,其中相当一部分项目属于安全设施。有色金属矿山工程作为一个整体的单项工程,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是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因此,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及时提交有关机构(部门)备案。 2Ll3ksH+nCIiyYr21AsUghU6fkjAx4XjEpmHvQwGUc/QTeT+lRtsYw21pWEYyU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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