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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工程质量验收

5.0.1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查断面和测点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选取。

5.0.2 工序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应合格;井巷掘进工程检验项目的测点质量合格率应达到75%及以上,其余测点的质量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质量合格率应达到70%及以上,其余测点的质量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工序检验批质量验收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1 主控项目是井巷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测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要求,主控项目的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但鉴于井巷工程的特殊性和工程实际情况,本规范对主控项目的抽样检验检查点合格率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即:“井巷掘进工程检验项目的测点质量合格率应达到75%及以上,其余测点的质量不得影响安全使用”,否则应对这些不合格部位进行处理。

2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外的检验项目。鉴于上述理由,本规范对一般项目的抽样检验检查点合格率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即:“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质量合格率应达到70%及以上,其余测点的质量不得影响安全使用”,否则应对这些不合格部位进行处理。

3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工序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也是工序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5.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工序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工序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完整;此外,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验。

5.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重要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主要条件有五个:

1 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 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资料复查首先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工程验收时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井巷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4 主要使用功能应抽查合格。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井巷单位工程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单位工程验收时再做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要求。

5 关于井巷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目测、观察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检查点,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5.0.6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工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表E.0.1填写。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表E.0.2填写。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表E.0.3填写。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表E.0.4-1~表E.0.4-3填写。

工序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对每个循环中的各道工序质量检查合格后,按表E.0.1填写,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人员抽查,经核定合格后签字认可。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在分项工程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按表E.0.2填写。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在分部工程结束后,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E.0.3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填写,并由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签字。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按表E.0.4-1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各参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由施工单位按表E.0.4-2填写,核查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并由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签字。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按表E.0.4-3填写。合计得分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各单位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应签字。

5.0.7 当井巷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不做处理就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或经返修处理后,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通过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分项工程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否则将会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今后的生产带来安全使用隐患,以致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故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通过验收。 nL1iK/0Yv8QVKvlJ+AJ4c+co9qjlq/QSal4jmtD7sIICyoFqfOPvqbb46muklS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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