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工序检验批。
本条规定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的工程划分。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工序)、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进行。检验批(工序)组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组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这样使施工质量从最基本的工程部位抓起,逐层得到保障,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的目的。
4.0.2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井巷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2 跨年度施工的井巷单位工程,可按年度施工的工程段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自行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验收。鉴于井筒、巷道等单位工程施工时间往往较长(3年~5年),为便于及时验收、结算,可以按年度施工的工程段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或施工条件进行划分。
2 支护型式不同的井筒、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支护型式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 支护型式相同的井筒、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月度验收区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对于支护形式相同的井筒、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当工程量较大时,为便于及时验收,可以按月度验收区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施工工序、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也可按预先确定的分段长度或按月实际验收长度进行划分。
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工序检验批组成,工序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等进行划分。
4.0.6 井巷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宜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划分。
为便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和验收,本规范附录B按一般情况对井巷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了划分。对于不同的矿山井巷单项工程而言,其包括的工程内容和规模往往差别很大,而且可能存在本规范未列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质量验收工程划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进行补充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