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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0.1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堆积坝勘察”)应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勘察任务书进行。任务书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0.2 堆积坝勘察可根据尾矿库等别确定其勘察等级。Ⅰ等至Ⅲ等尾矿库的堆积坝勘察等级宜定为甲级,其余可定为乙级。

3.0.3 尾矿库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按表3.0.3-1确定,尾矿堆积坝的级别应根据尾矿库的等别按表3.0.3-2确定。

表3.0.3-1  尾矿库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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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库容与坝高指标分属不同等别时,按高的等别;当等别相差大于1时,按高等别降低1等;

2 当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的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可按本表确定的等别提高1等。

表3.0.3-2  尾矿堆积坝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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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堆积坝勘察应分别在堆积至总坝高的1/3和2/3时进行,对总坝高小于30m的堆积坝可减少勘察次数。坝的堆筑运行有异常情况时应随时进行勘察。闭库勘察宜在闭库前或闭库时进行。

3.0.5 尾矿可根据其粒度成分和塑性指数按表3.0.5确定其类别和名称,尾矿的性状可根据其分类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相应土类的性状进行描述。对烧结法赤泥除按表3.0.5分类外,还可根据其固化程度划分为固化、半固化和未固化。

表3.0.5  尾 矿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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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 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37ZNccB8QzEgHTeRUiACfHkkV6cNNJtyHFVC3cdTUTqWzvuap3SrMi9Im/aO0X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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