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有色金属加工机械安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的意见,对规范条文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设备基础、地脚螺栓和垫板,设备和材料进场,熔铸设备,轧机主机列设备,挤压设备,精整设备,开卷、卷取设备,退火、加热设备,其他设备,无负荷试运行。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邮政编码:43007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 马文洲 喻振贤 李 汇 黄美程 田雨华
张有为 樊 勇 郑国忠 张 黎 张晨光
赵 明 赵景申 宋德周 张劲松 张建伟
聂玉栋
主要审查人: 江 嵩 余学德 王延伶 王 珊 刘风琴
周建平 尹太新 王 平 涂厚银
1.0.1 为了规范有色金属加工机械安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工作,提高施工水平,统一验收标准,加强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色金属加工的熔铸、轧制、挤压、精整、开卷和卷取、退火和加热、辅助设备等安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 有色金属加工机械安装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和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
有色金属加工机械设备从国外引进的较多,按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施工尤为重要。
1.0.4 有色金属加工机械安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反映了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作用。如:施工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等的有关规定,质量验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等的规定,安全环保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等。
2.0.1 施工现场应有相关的施工图纸、技术标准、随机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规定施工现场有相关的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随机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是为给施工人员配齐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文件,指导施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从管理体系和制度上保证工程质量。
2.0.2 施工与质量验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精度等级不应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且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规定的周期检定有效期内。
有色金属加工设备多为成套生产线,在线设备安装精度要求较高,本条规定了安装与质量验收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相关要求。
2.0.3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进行自检、交接检和专检,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自检、交接检和专检是施工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控制产品质量的重要方法。
2.0.4 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0.5 设备无负荷试运行应作为主控项目检验,未进行无负荷试运行和无负荷试运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备无负荷试运行是设备安装工程有别于建筑工程和其他工业安装工程的主要特点。设备安装完毕后应通过设备无负荷试运行这个环节来检验设备的性能和安装质量,未进行无负荷试运行的设备和无负荷试运行不合格的设备如果直接投入生产运行,其安全质量隐患将会直接影响生产,威胁生产安全。
2.0.6 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的规定。
制订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协调一致。
2.0.7 设备安装工程中的焊接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的规定。焊接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的规定。
焊接是有色金属加工机械设备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重要环节。本条规定是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协调一致。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已对焊接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8 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组织和记录填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协调一致。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654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组织和记录填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9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更换构(配)件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且外形尺寸改变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可按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0.10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且经返修或返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时,严禁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不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且经返修或返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工程产品,如投入使用,其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必然会影响或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
2.0.11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施工前应进行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应制订具体可行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3 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按安全技术交底和相关安全标准施工。
4 工程完工后,应拆除临时设施,并应全面清理施工场地。
2.0.12 施工过程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的贮存、运输和排放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各种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应回收利用和消纳。
2.0.13 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前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必须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界定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本条强调施工必须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