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
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
2 特征周期。
在地震中对电气设备有较大影响的因素有两条,即地震加速度和场地地质条件,其中场地地质条件可用场地特征周期来描述。
3.0.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9.81m/s 2 。
3.0.3 电力变压器类 、 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 、 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 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 ;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 ;
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 。
3.0.4 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
经国内有关单位的震害调查及计算分析,抗震设防烈度6度区的电气设备及7度区电压为110kV以下的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棒式绝缘子及穿墙套管,地震时一般不会遭受破坏,只需采取固定措施即可。电力电容器、蓄电池及高低压开关柜屏箱类设备,本身大多为钢制框架结构,强度较高,本身重心也较低,据国内外震害调查,只要是用地脚螺栓固定的,地震时一般不会遭受破坏。
3.0.5 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 ,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 , 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 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 , 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
这里所说的重要电气设备是指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及其他关键设备等,在《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中规定,要提高一度计算;而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只是抗震设防提高一度,但抗震计算不提高,与前者有所不同。若按前者提高一度计算,由于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8度时分别都有两个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见第3.0.2条),给抗震计算带来困难。为此,本规范规定只提高一级计算地震作用。对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0.1g和0.15g,提高一级后分别为0.10g、0.15g和0.20g。
3.0.6 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
经对国内部分电气设备产品生产厂家的调查得知,有些电气设备是经过不同抗震设防烈度设计生产的。所以,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该产品的抗震设防烈度。有些产品可根据用户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再设计,尽量满足用户的抗震要求。
3.0.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
2 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
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标准值与常规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标准值是有区别的,因为地震是小概率事件且持续时间较短,所以其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标准值应大于常规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标准值。但脆性材料(如:电瓷产品)因无延性,其安全储备较小,所以本条要求其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标准值不应大于该材料强度设计值的1.1倍或破坏应力的0.5倍。
3.0.8 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 。
该条是根据震害确定的,即浮放电气设备的震害远远大于固定设备的震害。该条的电气设备含箱式变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