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管道组成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有批号 , 质量证明文件的性能数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 。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石油化工管道系统所输送介质大多具有有毒、可燃特性,强调输送该类介质的管道系统应有质量证明文件,该要求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从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和保护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5.1.2 管道组成件应按相应标准进行表面质量检查和尺寸抽样检查。压力管道组成件上应有批号和TS许可标志。尺寸抽检数量应为每批5%且不少于一件。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测量检查。
本条要求压力管道组成件上应有批号和TS是依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写,即“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试样见附录B)和许可证号”。管道组成件的TS许可标志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举措;是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标识;是产品质量在制造过程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标识。
5.1.3 设计文件有低温冲击值要求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有低温冲击韧性试验值。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5.1.4 设计文件有晶间腐蚀要求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注明晶间腐蚀试验结果。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5.1.5 用于极度危害介质管子、管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中应有超声检测结果。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管道的管子、管件,质量证明文件中应有表面无损检测结果。
检查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5.1.6 实物标识应与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 到货的管道组成件实物标识不清或与质量证明文件不符或对质量证明文件中的特性数据或检验结果有异议时 , 在问题和异议未解决前不得验收 。
检查方法:检查实物,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管道组成件是构成管道系统的基本元件,禁止具有不确定因素的管道组成件验收使用,消除隐患,是管道系统安全运行、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
5.1.7 凡按规定做抽样检查的样品中,若有一件不合格,应按原规定数加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则该批管道组成件不得验收。
检查方法:核查检查报告。
管道组成件要求全部合格,进行抽检是一种验证性检验。两次抽检不合格已验证该批产品的质量是不稳定的,使用该批产品就会给工程埋下安全隐患,对这批产品不能验收,更不能使用。
5.1.8 管道组成件验收后应分区存放,不锈钢、有色金属管道组成件不得直接与碳素钢、低合金钢接触。
检查方法:检查实物存放。
5.1.9 管子及管件经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发现的表面缺陷允许修磨,修磨后的实际壁厚不得小于管子公称壁厚的90%,且不小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负偏差。
检查方法:目视、测量检查,核查检验报告。
5.1.10 衬里管子、管件的衬里层应光滑、质地均匀,不得有裂纹、气泡、分层及影响产品性能的其他缺陷。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测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