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根据其输送的介质和设计条件可按表4.0.1划分。输送介质中常见的毒性介质、可燃介质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管道分级编码组成单元及各编码单元所代表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表4.0.1 石油化工管道分级
续表4.0.1
石油化工管道分级有利于在设计和施工中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管道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察的要求;石油化工管道分级有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和生产运行的管理;石油化工管道进行分级控制和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的安全监察要求;按输送介质、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将石油化工管道划分为13级:
1 与相关标准协调:
1 )石油化工管道分级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规定(见表1);
表1 石油化工管道分级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分级对照
续表1
2 )石油化工管道分级与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1—2006~GB/T 20801.6—200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及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200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协调。
2 根据石油化工长周期连续运行的生产工艺的需要不仅控制和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安全监察范围的管道,而对未纳入安全监察范围的管道也同样纳入控制和管理,石油化工管道分级纳入了这部分管道:
1 )设计压力小于0.1MPa的管道;
2 )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的管道;
3 )输送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无毒、非可燃液体介质管道。
3 石油化工管道分级中对下列项目的处理符合工程的实际,更有利于实施:
1 )输送高度危害介质不分气体介质和液体介质管道,均为GC1级;
2 )设计温度低于-29℃的管道和输送轻度危害介质管道单列。
4.0.2 石油化工管道分级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0.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氧气介质管道级别应根据设计条件按本规范表4.0.1中乙类可燃气体确定;
2 输送毒性或可燃性不同的混合介质管道级别应按其危害程度及含量确定;
3 输送同时具有毒性和可燃性介质管道级别应按本规范表4.0.1中高管道级别确定。
根据石油化工管道工艺条件、输送介质复杂的工况,为有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为生产运行的管理和实现安全生产的需要作此规定。
4.0.3 本规范表4.0.1中所列管道的检查等级,除应符合相应管道级别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钛及钛合金、锆及锆合金、镍及镍基合金、高铬镍钼奥氏体不锈钢管道,以及设计明确规定为剧烈循环工况管道的检查等级不得低于1级;
2 铬钼合金钢、双相不锈钢、铝及铝合金管道的检查等级不得低于2级;
3 奥氏体不锈钢、设计要求冲击试验的碳钢管道的检查等级不得低于3级。
4.0.4 氧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