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0mm的缺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放大镜检查。
5.4.2 构件应有中心标记,柱类构件应有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线标记。中心和标高基准线等标记应齐全。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3 炉顶刚架主构架、炉顶设备支架、料车上料设备的斜桥主桁架、斜桥上部卸料段、胶带上料设备的通廊桁架及支架组装件的制造应进行预拼装并有记录和对位标记、定位器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预拼装记录。
炉顶刚架主构架、炉顶设备支架、料车上料设备斜桥主桁架、斜桥上部卸料段、胶带上料设备通廊桁架及支架组装件,在工厂应进行预拼装,这是对3000m 3 以上高炉而言的,主要是考虑它的重量和体积较大,加之是分段制造的,厂内应进行预拼装,以消除制造缺陷,对保证工地施工质量和进度是有意义的。除此以外的高炉考虑到上述构件重量体积均较小,有的是制造和安装同一施工企业承包,况且施工企业一般都有钢结构制造能力,技术装备和工艺均在不断提高,加上严格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是可以保证质量的。是否进行预拼装,可依据承包合同文件。
5.4.4 构件螺栓孔和端部铣平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各抽查10%,且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游标卡尺或孔径量规检查。
5.4.5 炉体框架、炉顶刚架、通廊桁架的支架等柱类构件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各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表5.4.5。
表5.4.5 钢柱制作的允许偏差(mm)
续表5.4.5
注: H 为一节柱高度; I 1 为柱底刨平面到牛腿支承面的距离; I 2 为牛腿长度; b 为翼缘板宽度。
5.4.6 框架中的平台梁、框架梁等焊接实腹梁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表5.4.6。
表5.4.6 平台梁、框架梁等焊接实腹梁制作允许偏差(mm)
续表5.4.6
注: L 为梁长度; h 为梁端部高度; t 为腹板厚度; b 为翼缘板宽度。
5.4.7 通廊桁架预拼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见表5.4.7。
表5.4.7 通廊桁架结构预拼装允许偏差(mm)
注: L 为桁架长度; I 1 为弦杆在相邻节点间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