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工艺钢结构件、原材料、标准件等其型号、规格、质量、数量、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全数检查。实物抽查1%,且不少于5件。设计文件或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有复验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验报告及验收记录,外观检查或实测。
炼铁机械设备工程安装中所涉及的工艺钢结构件、原材料、标准件等进场应进行验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全数检查,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实物宜按1%比例进行抽查,且不少于5件。验收记录应包括原材料规格,进场数量,用在何处,外观质量等内容。
工艺钢结构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还应有压力试验记录、焊接质量记录、预拼装记录等,此外还应对构件中心线,立柱的1m标高线、拼接标记等进行检查。
设计文件或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复验的原材料、标准件,应按规定进行复验。
4.3.2 焊接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及《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焊条、焊剂、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焊条烘焙记录。
4.3.3 高强度螺栓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规定。在施工前,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应复验其扭矩系数。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应复验预拉力(轴力)。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8套连接副。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4.3.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1 国外进口钢材。
2 钢材混批。
3 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或设计文件规定的厚度且有Z向性能要求的钢板。
4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5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4.3.5 钢板厚度、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或型钢抽查5处。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4.3.6 钢材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游标卡尺检查。
2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铲刀检查和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规定的图片对照检查。
3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裂纹、夹层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放大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