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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0.1 钢铁企业喷雾焙烧法盐酸废液再生工程宜与酸洗机组同步建设。

本条强调对于新建或改建钢铁企业喷雾焙烧法盐酸废液再生工程应与酸洗机组同步建设。由于酸洗带钢产生的盐酸废液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如果不加以处理,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同时由于盐酸废液的大量废弃,也会造成酸洗生产成本的大大提高。

3.0.2 盐酸废液再生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能力应与所服务的酸洗机组的处理能力相匹配;

2 工艺设备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水平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3 废气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的有关规定;

4 氧化铁粉的质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氧体用氧化铁》GB/T 24244的有关规定;

5 新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合成盐酸》GB 320的有关规定。

规定盐酸废液再生工程的设计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还会不断更新。鼓励设计过程中积极采用在国内普遍推广、行之有效、有完整的可靠的科学数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1 盐酸废液再生工程规模应根据酸洗机组的生产能力、废酸的排放量、钢铁企业总体规划及布局通过计算和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应考虑盐酸废液再生装置能长期稳定运行。能力过大或过小都会对盐酸废液再生装置的正常生产、产品的合格率及污染物排放产生较大的影响。

2 盐酸废液再生工程属于在密闭、负压环境下的热物理化学过程,对系统的稳定性要求非常高,系统内部波动对产品质量和烟气排放指标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在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人工干预。因此,对工艺设备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水平要求较高,一般不低于酸洗线的装备水平。

3 盐酸废液再生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测试方法应符合《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的规定。

4 盐酸废液再生工程氧化铁粉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氧体用氧化铁》GB/T 24244的规定。

5 酸洗机组在运行过程中会消耗部分盐酸,通常是往盐酸再生装置再生酸储罐中补充新盐酸。本条规定用于补充系统酸耗所采用的新盐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合成盐酸》GB 320的要求。

3.0.3 盐酸再生装置宜布置在站房内。

由于盐酸废液再生装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管道和设备出现故障时会有盐酸气体和氧化铁粉尘的泄出,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和腐蚀,此外温度变化会对废酸的储存产生分层,由于废液浓度变化使盐酸废液再生装置生产不稳定,影响产品质量。因此,建议盐酸废液再生装置布置在站房内。

3.0.4 盐酸再生工程中废酸净化装置的设置,宜根据废酸中硅等杂质的含量、氧化铁粉的品质需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盐酸再生工程中废酸净化装置的设置,应根据盐酸废液中硅等杂质的含量来确定。由于废酸中硅含量过高易在盐酸再生过程中产生沉淀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生产,根据国内外已建盐酸再生工程的经验,如果废酸中硅含量大于或等于0.15%则应考虑设置废酸净化装置。此外,对于氧化铁粉品质要求较高(高于YHT2)的企业,应考虑设置废酸净化装置。

3.0.5 盐酸再生站房内设备和材料的选用应满足工作条件和环境要求。

本条规定盐酸废液再生装置设备选型和管道及辅助材料选择,应满足耐盐酸腐蚀的要求。对于钢制设备及材料应考虑涂装耐酸漆,不宜采用不耐盐酸的低牌号不锈钢材料。 pRFv1SauNkRoLVYcQddhF/8lkOf5u+fWNC7Q/eFeitnf+1q5a3EbWu/Ts7OyQn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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