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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0.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者,应为甲级。

2 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应为乙级。

3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者,应为丙级。

自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1994发布,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实行分级。为什么要实行勘察工作的分级,在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的条文说明中作了解释:“岩土工程勘察分级,目的是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以利管理。”

本规范规定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的原则和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基本一致,仅对第3个因素“地基”的复杂程度调整为“场地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这是因为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涉及的工程类别较多,不完全是地基的问题。

工程重要性的确定,对岩土工程师来说,往往只能简单地从工程规模上考虑,而工程规模的划分也不是岩土工程师都掌握的。因此在难以确定工程重要性时,建议请教设计工程师。

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两个因素中,除了场地的地震影响可以按相关规范确定外,其他条件只能定性地划分等级。本规范在条文中对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复杂程度均为一级的通称为“复杂地质条件”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3.0.2 工程重要性可按工程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场地岩土工程问题而引起工程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划分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应为一级工程。

2 一般工程,后果严重,应为二级工程。

3 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应为三级工程。

3.0.3 场地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的地形、地貌及其他条件,按表3.0.3分级。

表3.0.3 场地复杂程度分级

续表3.0.3

注:1 对建(构)筑物抗震影响的地段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2 级别按符合场地条件之一者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确定。

3.0.4 场地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岩土类别、性质的变化等按表3.0.4分级。

表3.0.4 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注:级别按符合场地岩土条件之一者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确定。

3.0.5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取得勘察任务书。勘察任务书应包括该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等设计基本数据、资料和对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其格式可采用本规范附录A。

在勘察工作开始前就获得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的基本设计数据和对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这是我国各工业部门的勘察单位历来的工作方式。这对于勘察工作有的放矢地进行并全面取得设计单位所需的各种资料是很重要的,因此本规范这一要求列入基本规定。附录A给出几种主要工程类别的勘察任务书的格式,是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在勘察时常用的,使用时可在此格式上增加所需内容和要求。

3.0.6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宜根据设计阶段确定。勘察阶段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勘察成果应满足相应的设计阶段要求。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或需在工程施工中进一步查明地质条件时,尚宜进行施工勘察;对岩土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或已获得较多相关资料,或已有工程经验的场地,可简化勘察阶段。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配合设计阶段进行。对于在已有充分资料的地区,或是在已建工程附近的改扩建项目,诸如此类,往往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甚至可能直接进行详细勘察。这种情况下,详细勘察的要求应该包含前期勘察工作的要求,如场地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的评价、不良地质作用的勘察等。

3.0.7 各阶段的勘察在工作前应广泛搜集区域和场地已有的岩土工程资料,并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勘察纲要。

勘察纲要或勘察大纲是每一项勘察工作的计划和指导书,是一项勘察工作顺利进行和完成所必需的。有些工程往往为了抢项目,抢进度,没有制订纲要就进现场开钻,可能造成工程浪费甚至事故,是绝不可取的。

3.0.8 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勘察,并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性质、形成条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同时应根据工程条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治理要求。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有色金属工业的建设场地,由于原材料产地位置和场地选择条件的限制,往往存在大小、强弱不等的不良地质作用。没有查明或没有治理的不良地质作用必将对工程产生不同严重程度的影响,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在一个工程项目勘察时必须先调查场地及其周围是否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当不得已选择了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时,则必须先进行专门的勘察工作,查明它的分布范围、性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形成的环境和诱发因素,分析它对工程的影响,提出治理的建议和提供治理设计所需的各项参数值。这是保证工程能安全地建成和使用运行,以及人员、财产免遭损失所必需的。

3.0.9 拟建场地内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应查明其分布范围、岩土的特殊物理力学性质,应分析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并应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当建设场地内存在本规范第4.2.7条列举的或其他未列入的具有特殊物理力学性质和工程特性的岩土时,应在勘察时进行专门的勘探、测试、试验和分析评价。 RlbwIIBFq9E0pEqmil7eFJtt3H0fc+vZPsbT5+HL7iZqrDlj66bKaey3pvDEzq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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