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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井巷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竖井、主溜井、斜井、平巷、隧道、硐室等地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5.3.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选井巷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选址地区的区域地质构造和拟选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种类及分布,初步判定其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2 应了解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和发育程度。

3 应了解场地水文条件、环境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井巷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主要是选择一个较稳定的、工程量较少且有利于生产的工程通过的山体。矿山开拓巷道的布置往往偏重于生产运营的有利,这时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因处理不良地质作用而增加的费用与增加生产运营费用的关系。作为井巷工程的选址,重点是分析重大断裂构造的资料和不良地质现象,为设计提供比选意见。对于宜避开的场地和地段,主要是从工程安全性考虑。当不得已选择不利条件场地时,则应另进行专门研究和采取对策。

5.3.3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采用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工程类比等方法进行。

5.3.4 井巷工程的场址选择宜避开下列地段:

1 地质构造复杂地段或断裂构造破碎带。

2 岩溶发育地段。

3 井口、洞口处于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或受洪水浸没地段。

4 地下水富集地段。

5 矿床开采的移动边界范围内。

5.3.5 初步勘察应对拟建井巷工程场址的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工程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做出初步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地理环境、地貌特征。

2 查明场地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井巷工程的影响。

3 初步查明井巷工程通过地段岩土体分布及其工程特性,并初步确定围岩类别。

4 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分布,发展趋势。

5 初步查明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类型及动态变化。

6 查明地表水体的分布并初步评价地表水体与地下水的关系。

7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及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8 初步查明废石堆场的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井巷工程的初步勘察主要通过地质测绘和物探,配合少量钻探工作。在矿区地质勘探已有较大范围较详细的资料时,本阶段也可简化,可通过较大比例尺的工程地质测绘进行初步分析。

5.3.6 初步勘察的工作手段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并辅以钻探、测试和工程物探等,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对井口、洞口地段宜采用1∶500~1∶1000。

2 平巷、斜井、隧道宜布置钻探工作,对硬质岩钻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面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3m,对较软岩及软质岩钻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面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5m,对极软岩钻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宜采用物探方法,探查基岩面埋深、断裂构造的位置和规模,并宜采用声波测井判定围岩完整性和基本质量等级。

4 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水试样;应测定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力学指标应包括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抗剪断强度,以及弹性模量等参数。

5 在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的场地,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

6 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确定围岩的渗透系数和预估井巷工程涌水量。

5.3.7 详细勘察应为井巷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建议,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地质构造,特别是断层、节理等各种不连续面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并应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

2 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岩石种类及其分布,并应分段查明其岩性、物理力学性质、风化程度、完整性,同时应评定围岩基本质量等级,以及按本规范附录C划分围岩级别。

3 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 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分布、层位、类型、围岩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等,并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及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同时应预测工程施工期间出水状态和涌水量,以及工程建设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

5 查明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并预测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应对井巷工程的施工方法、支护型式等提出建议。

7 评价井口和洞口的稳定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8 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9 评价废石场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10 当工程需要时,在高地应力地区尚应评价地应力对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11 对工程结构、围岩加固、工程周边环境、岩土体变形、地下水等问题,应提出工程检测和监测建议。

由于废弃堆石处理不当,在暴雨作用下而引发的环境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因此井巷工程的废石场应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随着矿床向深部开采,井下地应力问题将越来越多,因此在高地应力地区,地应力对工程的影响也是勘察评价内容之一。

本规范对围岩稳定性的评价没有确定具体方法,因为各地区的实际条件不同。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和工作程度,建议选用不连续面组合关系分析、弹塑性理论或黏弹性理论分析、散体理论或块体理论分析等数值计算分析方法。

5.3.8 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测试为主,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以及井口、洞口,应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200~1∶500。

5.3.9 竖井、主溜井的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应按拟建井位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其深度应达到设计井底深度以下大于或等于5m;拟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勘探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其深度应达到设计井底深度以下不小于5m,且应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不小于10m。

2 当可能遇到地下有害气体或特大含水层时,勘探孔应布置在井筒范围以外,与井筒中心的间距宜为10m~25m。

3 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可在井筒周围增加勘探孔。

4 勘探孔不得布置在井底车场巷道上方。

本条第1、2、4款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GB 50915的相关规定制订的。

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地下有害气体或特大地下水等),钻孔不应布置在井筒中心;在井筒外时也不应距井筒中心太近或太远。太近时,若钻孔封堵不严,可能对井筒的施工造成不良影响;太远时,钻孔又难以准确反映竖井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因此在井筒外围布置勘探点时,一般距井筒中心10m~25m。

有色金属矿山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和水文地质等条件较复杂,根据以往工程经验,地质条件相对简单时,距井筒中心25m范围内布置勘探孔可以满足设计与施工的需要。当遇到复杂地质条件时,与井筒中心间距宜取小值。条件特别复杂时,还宜在井筒周围适当增加勘探孔。

5.3.10 斜井、平巷、隧道的勘探孔应在洞口及巷道中心线两侧20m范围内布设,单个工程勘探孔不宜少于3个。勘探孔间距宜为100m~200m,对深埋长巷道可增大到300m~400m。洞口处宜布置探井、探槽。勘探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板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3m,遇不良地质作用或软弱地层时尚应加深。

5.3.11 硐室的勘探工作宜与竖井、主溜井、斜井、平巷、隧洞的勘探孔相结合,但勘探孔深度应同时满足查明硐室地质条件的要求;对地下破碎硐室等重要工程,勘探孔间距不宜大于50m,勘察孔深度应达到设计硐底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5m,遇不良地质作用或软弱地层时尚应加深。

对于一般硐室,硐室空间不大,其勘探工作与竖井、主溜井、斜井、平巷、隧道的勘探孔相结合,并搜集矿区地质资料综合分析,可满足设计要求,无须专门布置勘探孔;对地下破碎硐室等重要工程,应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其目的,在于保证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将这些工程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围岩中,尽可能避开断层、破碎带、溶洞、老窿、含水带等不良围岩区。

5.3.12 勘探孔宜采用金刚石钻进,其孔径应满足测试工作和取样尺寸的要求,终孔孔径不应小于75mm。勘探孔应全孔取芯,岩芯采取率在基岩和黏性土中不应低于80%,在破碎带、软弱夹层和粗颗粒土层不应低于65%。钻探的各项工艺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根据目前国内钻探技术水平,金刚石钻进已普及,为提高岩芯采取率,建议优先采用金刚石钻进。

5.3.13 勘探工作结束时,除井巷施工需利用的钻孔外,所有钻孔均应使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封堵,并应作出明显的、适于长期保存的标志。当地下水质具腐蚀性时,封孔材料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5.3.14 各勘探孔均应采取不扰动岩土试样,采样数量应为每个工程地质单元不少于6组(件);对斜井、平巷、隧道的高于设计顶板标高以上15m的勘探孔段,可减少取样数量。

5.3.15 岩土试样的室内试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试样应测定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比重、液限、塑限、压缩性指标、抗剪强度、颗粒级配等指标,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应根据评价计算的要求确定。

2 岩石试样应测定其密度、干燥和饱和状态下单轴抗压强度、抗剪断强度、抗拉强度、点荷载强度、弹性模量、声波波速等,对主溜井尚应进行耐磨试验、抗冲切试验。

3 对特殊性岩土尚应测定其特殊性指标。

4 当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要求的其他试验。

5.3.16 在钻孔中应同时配合进行工程物探和原位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主溜井的钻孔内应全孔进行声波测试,孔内竖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5m,在复杂孔段宜为1m~2m。斜井、平巷、隧道的钻孔内声波测井宜在设计洞顶标高以上15m至孔底的范围内进行,在复杂地段尚应向上延伸测试范围。

2 在岩溶地区的井巷工程,宜采用钻孔电磁波法探查岩溶分布和规模。

3 在高地应力地区或工程有要求时,应进行地应力测试。

4 对300m以上深孔或已有资料显示属高地温区的钻孔,应进行孔内温度测量。

随着深矿床的开发,高地应力、高地温等工程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勘察工作应引起重视。

5.3.17 详细勘察时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钻孔均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2 竖井、主溜井工程应在钻孔完成后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水试验,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应分段封堵进行试验。其他井巷工程应根据工程需要在工程通过地段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水试验。

3 钻孔内尚宜配合水文地质试验进行电法测井或井中测流。

4 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

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内容一般包括地下水水位、水温、冲洗液消耗量、涌水和漏水现象等。竖井工程观测一般在全孔段进行,对平硐、隧洞工程也可在工程地段上下一定范围内进行。

5.3.18 对有水压的排水隧洞,当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岩体原位变形测试,并应测定围岩的弹性抗力系数及其他变形指标。

在有色金属行业,有水压的排水隧洞一般在尾矿工程中,这种原位岩体变形测试等在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中有较多经验,工作中可参照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5.3.19 当井巷、硐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井巷、硐室工程的偏压、膨胀压力、岩爆等其他特殊的工程问题,非常规勘察力所能及,应进行专门研究。

5.3.20 当斜井、平巷或隧道的地质条件复杂,或详细勘察的勘探精度尚不能控制巷道各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划分围岩类别,并评价围岩稳定性。

2 应超前预报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包括断裂构造、不稳定岩体、富含水层和突水可能性、岩爆可能性等。

3 应提出施工建议。

5.3.21 施工勘察宜配合施工进行,并宜进行下列工作:

1 巷道地质测绘及编录。

2 水平钻探或斜孔钻探。

3 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4 涌水量观测。

5 岩体应力和变形监测。

6 电测井或电视测井以及物探方法超前预报。 2bBFp2gDFiFgvwlrM/Xm5wwu6jycK6pzTJSYBf2Hm+bIoJCPhnp8WgAS66MJlj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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