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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1 为了规范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的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石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和接近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的设计,不适用于埋地、储存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人工致冷液体储罐的设计。

本次修订适用范围维持原规范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限定:

(1)油罐类型,指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卧式罐、非圆筒形罐、罐体为非焊接结构的钢制油罐以及有色金属制作的油罐等均不包括在本规范范围之内。地下洞库油罐不属于特殊结构时,仍可执行本规范。

(2)工艺条件,储存介质为液态石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不包括液化石油气(LPG)和液化天然气(LNG)等人工致冷介质。设计压力为常压或接近常压。

(3)油罐结构,包括油罐主体及其附件。附件指直接连接在油罐主体上的工艺附件,不包括消防、仪表等附属设施。

1.0.3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UqA/MbGDm04r0dLjbgTjpLPl6J4oqseFNbMWBFkcHSGecq+BOsvzBGNa1S50WV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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