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螺栓、螺母组合用钢的使用范围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调质状态使用的螺母用钢,回火温度应高于组合使用的螺栓用钢的回火温度。
表4.5.1 螺栓、螺母组合用钢的使用范围
续表4.5.1
本条规定了螺栓、螺母组合用钢的使用范围,本条表4.5.1中对螺栓钢号、螺母钢号、钢材标准、使用状态及螺栓和螺母组合的使用温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考虑到调质状态使用的螺母用钢的硬度应稍低于组合使用的螺栓用钢的硬度,故规定了调质状态使用的螺母用钢的回火温度应高于组合使用的螺栓用钢的回火温度的要求。
通常螺栓用钢、螺母用钢各自的许用温度不能真正代替螺栓与螺母组合用钢的许用温度,因此本次修订将原规范第4.5.1条规定的“螺栓、螺母用钢的使用范围”修改为“螺栓、螺母组合用钢的使用范围”。本条表4.5.1中螺栓用钢共列入20、35、30CrMoA和35CrMoA等4个钢号,螺母用钢共列入了10、15、20、25、45、40Mn、30CrMoA和35CrMoA等8个钢号,比原规范增加了10、15、45和40Mn等4个钢号作为螺母用钢。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GB 150.2的有关规定,对本条表4.5.1中螺栓、螺母组合用钢的许用温度进行了重新规定。考虑到原油储罐工程对钢材许用温度下限的要求,将30CrMoA和35CrMoA螺栓与相同钢号螺母组合的许用温度均由“>-100℃”分别提高为“≥-70℃”和“≥-50℃”。
4.5.2 螺栓的许用应力值选取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 螺栓的许用应力值
注:中间温度的许用应力值可采用线性内插法计算。
本条规定了螺栓的许用应力按表4.5.2选取的要求。表4.5.2中各钢号螺栓的许用应力值仍维持原规范的取值。
原规范中螺栓的许用应力值是参照《钢制压力容器》GB 150—1998第3章“总论”的规定进行取值的,因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50.1—2011中关于确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螺栓许用应力值的安全系数与《钢制压力容器》GB 150—1998第3章“总论”的规定无变化(见表9),经广泛征求意见及讨论后,本次修订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螺栓许用应力值仍沿用原规范进行取值。
表9 GB 150—1998及GB 150.1—2011规定螺栓材料许用应力的取值
注:R m ——材料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MPa);
——材料在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或0.2%塑性延伸强度)(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