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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管线综合布置

5.5.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光伏压延玻璃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相结合、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用地。

管线综合布置是光伏压延玻璃工厂总图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工厂总图布置合理程度的标准之一。各种管线的性质、用途和技术要求各不相同,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在总平面布置时应统筹安排,合理地进行综合布置。

5.5.2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管线敷设方式有地上和地下两大类。地上敷设方式有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式。地下敷设方式有直埋式、管沟式和共沟式。在满足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要求及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厂区给水、排水、循环水及电缆等管线,通常宜选用地下敷设方式;厂区易燃可燃液体、燃气、热力、压缩空气等管线,通常宜选用地上管架敷设方式。

5.5.3 管线综合布置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采用共架、共沟布置;地上、地下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管线用地在企业用地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综合敷设管线可以节约用地。

5.5.4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此两条规定是为了保护管线,保证安全生产、减少投资、方便交通运输而制定的。

5.5.5 山区建厂时,应充分利用地形敷设管线,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现象对管线的危害。

5.5.6 分期建设的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近、远期工程的管线布置处理不当而形成不合理的布局,造成土地浪费、布置混乱、生产环境不佳,并给施工、检修、生产和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5.5.7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此3条是在调查和总结设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给水、排水、城镇燃气、电力、锅炉房、通讯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以及总图运输规范制定的。条文是在满足安全、管线施工、维护检修、减少相互间有害影响的条件下,达到安全生产、节约用地、减少能耗、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制定的。

5.5.8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5.9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5.10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净距不能满足本规范附录A~附录C的规定时,可缩小10%~15%的净距。

改、扩建工程往往有许多制约因素,约束多、难度大,在不能满足本规范中规定的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值时,结合具体情况,可采取有效措施后适当减小净距,但减小净距的范围宜在10%~15%之间。 orGs+UpTqefML+6117YnLLX8iEtQySfZsjQMIHaJ35pSjQfqxD7rYk6D8TtPl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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