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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交通运输

5.3.1 工厂铁路、道路及码头的布置,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等的有关规定。

5.3.2 厂内铁路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铁路线应满足生产及近、远期运量的要求,并应便于厂内外运输作业的联系,规模较大的光伏压延玻璃工厂,可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2 装卸线的长度,宜满足一次到厂车辆停放和装卸作业的需要,并应与仓库、货场的容量相协调;

3 装卸线宜集中于同一走行干线上联接,并应满足扇形面积最小的原则;

4 在满足生产、装卸及运输作业要求的前提下,装卸线宜集中布置;

5 卸油线应为尽头式铁路,在停放油槽车的长度内,应为平直线;

6 卸油设施可布置在铁路的一侧或两侧;

7 露天堆场内的卸车线宜设在平直道上,条件不允许时,可设在规定范围内的坡道上或曲线上。

厂内铁路线的布置,应在充分考虑近、远期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的基础上,提出布置要求,供铁路设计部门参考。

5.3.3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等要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和管线布置相协调。

厂区道路的布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占地面积。但在工厂的厂前区,可结合厂前区环境,设计得宽阔一些。

5.3.4 沿厂区、储油罐区周围、联合车间、原料车间、天然气配气站厂房周围、木板堆场周围等均应设置环形道路。条件不允许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在场地(或车间)的两侧设置道路,并应设置可供消防车作业的回车场地。

5.3.5 当采用汽车运输原料、燃料、材料时,应设置货运专用道路,并宜避开厂内主要道路。

5.3.6 当联合车间为二层厂房时,在底层宜设置横穿联合车间的通道,且通道应与联合车间周围的道路相连接;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5.5m,净高度不应低于4.5m。

5.3.7 厂内主要道路宜减少与厂内铁路平面交叉。需要交叉时宜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3.8 厂内主要道路及货运专用道路应采用城市型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单行车道路面宽度宜为3.5m~4m;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5.3.9 货运码头应根据厂区总体规划、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及码头的工艺要求进行选择。码头宜选址在河床稳定、水流平顺、流速适宜、堤岸牢固的河段上,并应有能满足船舶靠离作业所需的足够水深和水域面积。

5.3.10 货运码头宜靠近厂区。 /TZD84JNdK8J+SoEp8SBEG0XHNaUWqUaVAulavm8xr1lC10al7Hp+r26YnBLGo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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