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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平面布置

5.2.1 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

合理利用场地内的地形,尽量在场地内平衡土石方工程,可节约土石资源及运能。

5.2.2 大型建(构)筑物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荒料堆场和板材库等大型建(构)筑物,均化库、成品库及加工车间等,布置在土质均匀、土壤允许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可以避免产生不均匀下沉,且节省地基工程费用。较大、较深的地下建(构)筑物,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可以减少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和防水处理工程费用。

5.2.3 联合车间的布置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厂区的布置应以联合车间为主体建筑而展开,车间的长轴应利用地形地质和各工段生产工艺的特点,合理处理地形高差;

2 当厂区自然地形坡度较大时,熔化、成形工段宜位于设有地下防排水设施的地势较低和地基稳定地段。

5.2.4 原料车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车间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 原料车间建筑物宜组成联合建筑。

5.2.5 光伏压延玻璃工厂应设有碎玻璃堆场,碎玻璃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玻璃堆场应布置在车间进、出便利的地方,并应有足够空间满足碎玻璃进场、储存及转运的要求;

2 碎玻璃堆场的长度、宽度及布置方向应根据工艺布置和碎玻璃储存量的要求确定。

碎玻璃堆场是生产设施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含卸车、储存、转运等作业和功能,是总图运输设计中内容多、工作量大、影响面广的单元,故作出本条规定。

1 对碎玻璃堆场各生产环节的要求;

2 根据储存量的要求,确定碎玻璃堆场的面积。

5.2.6 光伏压延玻璃工厂应设总变(配)电所,总变(配)电所宜靠近工厂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5.2.7 变(配)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2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3 变(配)电所应避开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4 车间变(配)电所宜利用车间底层空间或者辅房,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变(配)电所是企业生产的关键设施,应确保安全供电。

1 应考虑高压线的进出线对方位、走向和通廊宽度的要求,且有利于扩建发展;

2 设置本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受到振动而损坏,造成停电事故;

3 电气设备若受到烟尘污染、有害气体的腐蚀或潮湿侵害,可导致绝缘电阻的功能下降、泄漏电流增大,造成短路事故;

4 考虑光伏压延玻璃生产线采用二层建筑形式比较多,尽量利用底层空间布置车间变电所,不仅可以节约土建投资,还可节省电缆长度。

5.2.8 燃油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燃油储罐区包括油泵房及卸油附属设施。燃油储罐是光伏压延玻璃工厂非常重要的仓储设施,是工厂危险源甚至重大危险源之一,一旦油罐发生破裂甚至爆炸,会造成重大的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事故。对于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区应位于远离明火及架空供电线路的安全地段,且不得影响厂区周围地段安全;

2 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防止油液流入江河;

3 燃油储罐区的周围应设置1.6m~2.0m高的非燃烧体围墙。

5.2.9 天然气配气站应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并宜靠近联合车间的熔化工段。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2.10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开腐蚀性物质、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使站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3 储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4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本条对压缩空气站布置作了规定。

3 储气罐一般都是露天布置的,将其布置在站房的北侧,是为了储气罐位于阴面,防止因暴晒引起储气罐爆炸事故。如果条件不容许时,储气罐宜设遮阳棚。

5.2.11 给水净化站和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2.12 成品仓库应根据成品出入方向、储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集中布置。

5.2.13 中心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化验室应布置在散发有害气体、粉尘以及循环水冷却塔等产生大量水雾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2 中心化验室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2.14 维修车间宜靠近维修量较大的生产场所附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宜布置在环境洁净且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应具有交通运输条件;

2 材料库宜靠近主要生产区和机修区布置;

3 备品备件库宜靠近机修区布置。

机修、仓库区包括机械修理设施、备品备件及小型原材料仓库。

5.2.15 地中衡宜布置在工厂主要货物出入口处。

5.2.16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交通便捷的地点。

5.2.17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国土资源部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2.18 工厂应设置厂区围墙。围墙定位、高度、结构形式,应满足生产安全和当地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19 生产废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工厂地势较低的位置。

5.2.20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污水处理站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且地势较低的地段;

3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站及排出口应位于厂区的下游;

4 污水处理站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

5 污水处理站宜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qPjZQJLO2//Qr79FhEKM/pGKQ5cyqF2Oz+SHbvN7GLpvy3BmZipHZa9F20wcbH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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