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在炼铁工艺炉壳体结构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条是炼铁工艺炉壳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时应遵循的原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有效容积为1000m 3 ~5000m 3 级的高炉、热风炉(内燃式、顶燃式、外燃式)、上升管、下降管、五通球或三通管、除尘器的壳体结构设计、施工与质量检验。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炉炼铁工艺设计规范》GB 50427的规定,高炉炉容分为:1000m 3 、2000m 3 、3000m 3 、4000m 3 、5000m 3 五个级别。每个级别代表一个高炉有效容积范围。例如,3000m 3 级代表有效容积从3000m 3 至3999m 3 范围的高炉。本规范不适用于炼钢炉、加热炉、熔融还原炉等的壳体结构设计、施工与质量检验。
1.0.3 壳体结构的设计、施工与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炼铁炉壳体结构属于特殊荷载作用下的板壳结构,本规范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地震区的高炉、热风炉等壳体结构的受力状况、应力特征与非地震区有所不同,其设计、施工与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