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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1 为了使钢铁企业热力设施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1000m 3 及以上高炉鼓风机站、100t~300t转炉余热锅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设计。

现行国家标准《高炉炼铁工艺设计规范》GB 50427—2008规定新建高炉的准入条件,有效容积必须达到1000m 3 及以上;《钢铁产业发展规划》规定,新建转炉炉容不得小于100t。本规范与之相对应。本规范不适用于高炉鼓风机站、转炉余热锅炉系统的设备设计。

鼓风机站设计范围从空气过滤器入口至热风炉放风阀前的设备选择原则、管道布置、建构筑物以及空气脱湿、富氧等设施。汽动鼓风机站还包括锅炉、锅炉辅机配置及汽水管道(外供蒸汽除外)的设计。

转炉余热锅炉系统设计范围从软水箱至锅炉烟气出口、蓄热器蒸汽出口调节阀组。包括余热锅炉受热面的基本要求、锅筒布置、余热锅炉范围内的汽水管道、蓄热器以及给水除氧系统的设备选择原则、管道布置。不包括余热锅炉出口以后的烟气净化和回收系统以及锅炉补水制备设施。余热锅炉蒸汽出口压力不大于3.82MPa。

1.0.3 钢铁企业热力设施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uhzrF9Vk8tHzA6ic3aE7WpWs7+KzBs4jWE1XtwGYez+g+sGfJKpnSHIBfzmZy8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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